省水路运政监督检查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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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水路运政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监督管理,规范我省水路运政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境内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水路旅客、货物(含旅游、渡船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三条监督检查的对象(-)水路运输企业(二)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三)船舶管理企业(四)运输船舶第四条水路运政监督检查采取集中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监督检查适用于在我省设

2、立并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业(含船舶管理业,下同)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及运输船舶;日常监督检查适用于在我省境内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第五条集中监督检查包括水路运输(服务)业定期(年度)核查、不定期抽查和运输船舶定期(年度)核查。日常监督检查包括源头港监督检查、水上交通安全检查站监督检查和专项整顿。第二章组织分工第六条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政监督检查工作。第七条县级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水路普通货船运输的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业和个体运输户的年度核查工作。市(设区的市,下同)级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

3、的国内沿海运输、旅客运输和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的年度核查工作。省级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在皖中央航运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年度核查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根据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船舶类别以及经营资质预警等级情况,组织开展不定期抽查工作。对从事水路普通货船运输的企业,每年由县级港航管理机构组织至少一次抽查。对从事国内沿海运输、旅客运输和液货危险品运输的企业,每年由市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组织至少两次抽查。对列入橙色预警的企业,预警期内由负责核查的港航管理机构组织至少一次抽查;对列入红色预警的企业,预警期内由负责核查的港航管理机构每季度组织至少一次抽查。第三章集中监督

4、检查第九条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按照组织分工,于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集中开展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者及运输船舶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十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核经营者在上年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二)审核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三)审核运输船舶是否具有经营资格和相关证书是否齐全、有效,在上年度有无违章行为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四)审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等基础管理情况;(五)了解经营者在上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应建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台帐。检

5、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填写《安徽省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台帐》、《安徽省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预警管理工作台帐》。第一节企业年度核查一、准备工作第十二条开展年度核查前,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应下发核查文件,通知经营者领取相关文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查并报送如下材料:(一)水路运输企业1、《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简称《年度核查报告书》,下同);2、运输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登记表;3、《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6、资金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年度统计报表及有关经营情况资料。(二

6、)水路运输服务业1、《年度核查报告书》;2、船舶管理企业代管船舶核查登记表;3、《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6、资金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年度统计报表及有关经营情况资料。第十三条经营者提交的年度核查报告书及相关附表,应要求其填写规范,统计数据准确客观、所附材料齐备,并建立电子文档,使用A4纸打印。二、现场核查程序第十四条县级港航管理机构对经营者报送的年度核查报告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发现材料不全或数据不确切的,应退回经营者重新填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第十五条对年度核查材料初审合格的经营者

7、,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根据组织分工,合理安排、拟定年度核查时间表,并通知相关经营者,按次序组织实施现场核查工作。第十六条现场核查应由2-3名人员组成企业年度核查小组,并指定1人为组长。第十七条正式核查开始前,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按照组织分工向经营者下发“企业年度核查通知书”。第十八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经营管理负责人以及海务、机务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在场的,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事先拟定的核查时间接受核查并提出延期核查书面申请的,核查小组暂不安排核查,可择日组织核查。第十九条核查小组应召开现场核查会议,听取经营者关于上一年度经营资质维持、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

8、核查会议实行参会人员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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