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损害事实及其可填补之类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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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损害事实及其可填补之类型研究一、生态损害事实生态损害指人为的活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依赖的生态环境的任何组成部分或者其任何多个部分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整体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能的任何重大退化。造成生态损害的生态环境侵害行为人承担法律填补责任必须满足生态损害填补责任构成要件的要求,其中包括生态环境危害行为、生态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归责原则四方面的积极要件和抗辩事由、溯及力、责任限额等消极要件。生态损害事实则指生态环境侵害行为以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依赖的生态环境的任何组成部分或者其任何多个部分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整体为侵犯对象,并造成其物理、化学、生物性能的任

2、何重大退化的危害后果,或可能造成这种危害后果的客观事实。杨立新教授认为,损害事实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损害事实由“权利被侵害”和“权利被侵害而造成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客观结果”两个要素组成,缺一不可。且在阐述权利被侵害要素时,使用了“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这一表述,指岀这类客体分为:人身权、财产权和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因此,本文认为,生态损害的事实也应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权益被侵害,二是权益被侵害而造成或可能造成利益受损害的客观结果,两者缺一不可。其中,生态损害事实的权益被侵害要素,

3、指生态环境侵害行为以生态环境的任何组成部分或者其任何多个部分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整体为直接侵犯对象,侵害了公共环境利益。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对象的范围,即生态环境的组成部分,对此,各国(地区)和各相关国际条约中的理解不尽相同,因此,其具体范围应以特定法域的实然法为依据。我国《宪法》第26条第一款“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是一个“内涵小、外延大”的生态环境概念;《坏境保护法》第2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

4、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则属于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界定的比较科学的范围,是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并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其实,将人文环境包括在其中的广义的生态环境概念并非我国所独有,如1993年欧共体理事会制定的《卢加诺公约》(TheConventiononCivilLiabilityforDamageresultingfromActivitiesDangeroustotheEnvironment,LuganoConvention)第2条第(10)款明确界定了“环境”包括:第一,自然资源(生物和非生物),例如空气、水、土壤、植物、动物及这些要素的交互作用;第二,作为文化遗

5、产组成部分的财产;第三,特有的景观。美国1990年的《油污染法》(0订PollutionAct)第2701条第(20)款所界定的“自然资源”包括由联邦、任何州、地方政府、印第安部落或者任何外国政府所属的、管理的、受信托的、(在用途上或占用上)有关联的或者控制的土地、鱼类、野生动物、生物、空气、水、地下水、饮用水供应和其他类似资源。1972年的《国家海洋保护区法》(NationalMarineSanctuariesAct)第1432条第(6)款所定义的"损害”包括,对保护区资源进行考古学上的、历史的和文化性的修复和保护的费用。但本文认为,就我国目前而言,作为生态损害事实的权

6、益被侵害要素屮的直接侵犯对象,生态环境的组成部分及其任何多个部分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整体,还是应主要界定为属于人类生存和发展赖以为基础和必要条件的那部分生态环境,等到将来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到需要将人文环境作为我们谋求更好的发展的基础时,再将此列入其中也为时不晚。只有这样才更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更有利于牛态损害填补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而“利益受损害的客观结果”要素则指造成生态环境的任何组成部分,或者其任何多个部分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整体的物理、化学或/和生物功能的重大退化,进而导致公共环境利益的重大损害,即木应持续享受到的因生态环境整体及其各个组成部分的各方面功能健全而存在的环境

7、利益遭受了损害。且这种损害的程度必须达到严重退化,即造成生态环境整体功能或其各个组成部分的各方面功能的严重不利的变化,甚至是不可逆转的恶性变化。如果仅存在侵害上述对象的事实,而未造成功能重大退化或者仅造成生态环境的可以通过其自净、自我修复等自然过程而弥补的变化,就应被认为不具备“权益被侵害”这一要素,而应认定为不存在生态损害的事实。但如果经科学的试验、实验或根据已有经验进行严密推断,可以判明侵害公共环境利益的生态环境侵害行为将有造成生态环境的任何组成部分或者其任何多个部分物理、化学、生物性能的任何重大退化的危害后果的一一即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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