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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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行政、司法工作的需要,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工作,保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核裁定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是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工作的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机构审查合格的价格事务所是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第二章复核裁定机构第三条在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

2、主管部门设立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上一级复核裁定机构可以对下一级复核裁定机构的价格鉴定结论进行复核裁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直属的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行使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最终复核裁定职能。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条件,可以在本辖区内设立下级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分支机构。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并授权;(二)具有法人资格;(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四)具有5名以上持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

3、件。第六条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必须获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资质认证书后,方可行使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职能。第七条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发证机构、办理。第八条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资质的审定,每两年进行一次。凡通过资质审定的价格事务所可行使复核裁定职能;凡审定未通过者,暂停行使复核裁定职能,其该项职能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行使。第九条凡未通过复核裁定资质审定的价格事务所,要进行内部整顿,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水平,在符合基本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复核裁定资格。第三章复核裁定机构的权限第十条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实行“统一领导、分

4、级管理”的方式。各级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要在规定的权限内进行复核裁定。第十一条复核裁定分支机构负责地(市)级地区内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刑事案件、纪检监察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受理双方当事人都同属本行政管辖的经济、行政、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刑事案件、纪检监察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受理双方当事人都同属本行政管辖的经济、行政、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第十三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机构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5、、公安部及其它国家各部门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提出的复核裁定;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事务所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和复核结论的复核裁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机构的复核裁定为最终复核裁定。第四章复核裁定的程序第十四条行政、司法机关对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可向原价格鉴定单位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也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复核裁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案件当事人对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行政、司法机关提出要求复核裁定,由行政、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第十五条行政、司法机

6、关在提出复核裁定时,应出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委托书》,《委托书》应包括下内容:(一)提出复核裁定的主要理由;(二)提出复核裁定主要理由的依据,以及收集依据及取证过程要述;(三)收集依据及取证具体经办人签名。《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委托书》须加盖单位公章。第十六条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接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委托书》,并在了解委托复核裁定事项的基本情况后,即可受理委托。接受委托的机构在办理复核裁定的同时,应及时通知原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的机构。第十七条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如遇下列情况应拒绝受理复核裁定:(一)人民法院对案件已作出终审判决的;(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鉴定复核裁

7、定机构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三)司法机关按照当时法律已经结案的;(四)按照有关规定,司法机关认为无需进行价格鉴定的。第十八条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复核裁定。每项复核裁定工作必须由两名以上的持证人员进行,一般应在接受委托后7日内完成,如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九条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在完成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后,必须向委托人出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书》或《涉案物品价格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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