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公司事故分析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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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XX煤业有限公司事故分析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公司所属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心和工作主动性,实现矿井长治久安,经公司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请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附件:XX煤业有限公司事故分析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二0—三年一月八日附件:XX煤业有限公司事故分析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察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国务院446号令及《郑煤集团公司事故调

2、查处理与责任追究规定》和《嵩阳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第二章事故分析第三条凡发事故(隐患)调查由安监科、调度、综合办、劳动、业务部门和区队参加第四条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调度室,调度室必须立即按程序通知有关领导、安监科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第五条接到事故汇报后,安监科和业务部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做好记录。第六条在事故分析前,安监科要对事故进行初步调查,有权向发生事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

3、关资料。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单位及业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负责现场保护,召集有关人员,提供有关图纸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七条事故分析必须遵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事故分析查清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第三章事故处罚第八条对造成事故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1、发生轻伤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000——10000元,事故责任单位自己承担伤者的全部费用;2、发生重伤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200

4、00——30000元,事故单位自己承担伤者的全部费用的70%,本单位风险抵押金扣除70%;3、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100000元,本单位风险抵押金全部取消;4、凡发生事故,经分析,对负全部事故责任单位,罚款按100%执行;对负主要事故责任单位,罚款按70%执行;对负次要事故责任单位,罚款按30%执行。对双方共同作业地点,经分析一方即使无责任,也视为负次要责任,罚款按20%执行。第九条凡发生1人次轻伤事故,对当班跟班队长罚款200元、带班领导罚款100元,对事故单位负责人罚款500——10

5、00元,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款500元,其它责任人罚款200兀。第十条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对当班跟班队长罚款500元、带班领导罚款300元,对事故单位负责人罚款5000——10000元。对业务部门科长、主管副科长各罚款500元,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款1000元,其它责任人罚款300元。第十一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罚:1、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0000元;2、对跟班队长、带班领导各罚款5000元;3、对责任人所在队队长、副队长共罚款30000元。4

6、、对主管业务科室分管人员罚款3000元,对科长罚款5000元;对当班跟班技术员、瓦检员及安检员各罚款2000元,对安监科科长罚款5000元。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发生轻伤、二级非伤亡事故,给予当班跟班队长免职,队长严重警告,业务部门主管副科长记大过,业务部门科长和安监科主管副科长记过处分。第十三条发生重伤、一级非伤亡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非伤亡事故,给予跟班队长撤职,给予责任区队长、降级处分。本年度内发生2人次重伤事故,给予责任区队队长撤职,主管科室正、副科长降级处分。本年度发生3人次重伤事故,

7、给予安监科主管副科长降级处分。第十四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造成矿井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重大非伤亡事故,给予跟班队长、直接责任队队长、撤职处分,给予业务部门主管副科长、科长、安监科主管副科长、科长免职处分。第十五条对因迟报、瞒报事故的单位除罚款外,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对因迟报、瞒报事故而延误抢救时机,造成事故扩大,给予责任人撤职处分。第十六条凡因上述事故受处分人员造成的岗位空缺,由公司统一安排,本单位内不得提拔任用。第十七条事故责任人员的处分,由事故调查组根据本制度

8、提出建议,提交公司会议研究决定。第十八条对矿级责任人员的处分,按照《郑煤集团公司事故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由集团公司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对上级的处理意见和公司处理意见冲突的就重执行,但不重复执行。第二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XX煤业有限公司。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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