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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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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欺诈罪立法理念与策略经济毕业论文摘要:破产欺诈最是经济犯罪中主要的犯罪行为。许多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之部有较为完善的规定。我国现行破产立法没有具体规定,刑法中规定有疏漏。这就为投机商人创造了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捉供了机会,也给司法实践带來了困惑。本文从破产欺诈的立法理念出发,通过分析破产欺诈犯罪的成因,对破产欺诈犯罪的客体、主体和刑法配置上提出建议。关键字:破产欺诈罪;债权人利益;立法思考Abstract:Bankruptcyfraudisthemosteconomiccrimesandthemainperpetrator.Thelawsofmanycountr
2、ies,theregulationsaremorecomprehensiveprovisions・China'scurrentbankruptcylegislationdoesnotspecify,intheCriminalCodeisblank・Thishascreatedforthespeculatorswhocircumventthelaw,toavoiddebtanddamage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creditorstoprovidetheopportunitytobringtothejudicialpracticeoftheco
3、nfusion.Inthispaper,byanalyzingthecausesofbankruptcyfraudbankruptcyfraudconceptofthelegislation,bankruptcyfraudandtheobject,subjectandmakerecommendationsontheallocationofthePenalCode・Keyword:Bankruptcyfraud;Interestsofthecreditors;Legislation一、破产欺诈的立法理念纵观破产法的发展史,破产并非是市场经济的特有产物,在西方资木主义国家早已产生,并且西
4、方资本主义破产立法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不仅具财产要受到清算,而且具人身也要受到处罚二[1]破产通常指因为在相应的时间内应冇的现金流不足或债务人资产不足偿付全部债务,而致英支付不能的状态,[2]法院对债务人的总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进而使债务人获得公平清偿的程序。即“利用法律上之方法,强制将全部财产依一定程序为变价及公平分配,使全体债权人满足其债权为冃的Z—般执行程序”。L3J从《I•二铜表法》屮的“债务人在裁判官许可的法定期限内未清偿判决确定或承认的债务,债权人可以拘捕债务人中请裁判官执行债务人仍不能执行有无他人为Z提供清偿Z担保,债权人可以自行拘押债务人
5、并带上脚镣和枷锁,债务人还是不能清偿债务乂无他认为之担保的并n不能同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债权人可以把债务人卖到国外或者将其杀死以抵偿债务”。到1874年《德意志破产法》中的“破产人经破产程序后对未清偿的债务不再负有责任二我们可以看出,伴随着文明的进步,人们逐渐认识到正常经营失败导致的破产是经济生活中难以避免的客观现象,为了体现公平起见,对破产债务人的处罚渐渐减轻,进而各国的立法者又寻求一种既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使债务人免遭残酷刑罚的制度模式。然而,现实经济生活中,许多人往往利用这一模式来逃避惩罚,当破产出现时,非法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给债权人带來了重大的损失,严重破坏了社会
6、经济秩序的稳定。我们有必要分析破产欺诈的成因,进而借鉴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增设破产欺诈罪,以遏制破产欺诈之风,维护经济安全少秩序的需耍。二、破产欺诈的成因(-)市场经济的消极因索(产生破产欺诈的根木原因)笫一,市场主体为了追求最大化利益而不择手段。社会上普遍存在强调最大化利益的实现而对实现最人化的途径、方式、手段不予重视,这就意味着一旦社会规则和国家的法律不能有效地遏制市场主体的不法行为,欺诈现彖就会发生。第二,利益最大化导致人主观行为上的贪利性。现今社会金钱从某种意义上成为评价人的价值尺度,市场经济的利益驱动机制,在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则可能使人滋生拜金主义、亨乐主义和极端个人
7、主义。[4]第三,利益最大化容易滋生利己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者往往以竞争合理为幌了实施以牺牲他人利益來实现自己的利益的行为,一旦这种利己思想恶性膨胀达到一•定程度,便成为其实施欺诈行为的心理动机。第四,错谋的效益观促使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短期性和投机性。(二)立法方面的缺陷第一,缺乏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机制。如缺乏对破产财产的保护制度,缺乏监督认知度,破产费用、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没有具体标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条款缺乏可操作性等等。第二,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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