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欺诈罪如何才能走入《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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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欺诈罪如何才能走入《刑法》-->破产欺诈罪何时入《刑法》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破产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因而破产犯罪也大大增加。破产犯罪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破产财产方面的犯罪,称为破产实体罪,包括破产欺诈罪、过怠破产罪、第三人破产欺诈罪等。另一类是妨害破产程序方面的犯罪,称为破产程序罪,包括破产贿赂罪、违反破产义务罪等。广义上讲,破产欺诈罪包括三方面,即破产欺诈、过怠破产、清算舞弊。狭义的破产欺诈罪不包括最后一种情况.我国刑法典中规定了对清算舞弊的惩罚,即第162条规定的妨害清算罪。本文中所用到的“破产欺诈罪”这个名词是使用其最狭义概念的,即欺诈破产。构成要件破产欺诈是破产犯罪中最

2、为常见的犯罪行为。根据大陆法系国家刑事立法例,所谓破产欺诈犯罪,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法律规定的一定时期内,违反《公司法》或《破产法》之规定而实施的损害债权人利益或使破产程序不能顺利进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国外的破产法的罚则中几乎毫无例外地对此犯罪进行了规定。外国破产法所列举的破产欺诈行为的共同特点,均是采用狡诈、欺骗的手段,或将财产隐瞒、藏匿,或假赠亲友,私下转移,:晰10az一,第一期69己,或放弃债权,无偿转让,以求其他利益。最终的目的均在于使破产财产减少,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欺诈破产行为既未规定于我国《刑法》中,也未明示于我国《破产法》中。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3、中第35条第(一)、(二)、(五)项所列的行为,与上述国家或地区《破产法》所列的内容基本相同。所以,笔者认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所列的上述行为实际上是破产欺诈行为.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的破产欺诈犯罪在构成上有如下特征。第一,客体特征。笔者认为,破产欺诈罪俊害的是复杂客体.它既侵害了国家对企业的破产管理制度,也侵害了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企业的破产管理制度。第二,客观方面。破产欺诈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用虚构事实或隐匿真相的方法隐匿、私分、转移、毁弃企业财产.诈害债权。我国目前的破产欺诈行为主要有:隐匿、转移企业财产.变卖、压价出售、无偿转

4、让企业的财产.对本没有财产担保的企业俊务提供担佩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倦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私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想办法进行变更登记,改变企业性质,再申请破产,逃避债务;私分财产等。第三,主体特征。破产欺诈罪的可能主体包括: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债权人,其他人.第四,主观方面。破产欺诈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一般是直接故愈,即明知隐匿、转移、毁弃、私分临界破产企业财产或从事其他破产欺诈行为会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利益而故意为之.必要性私分国有资产罪,彻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构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三罪的犯罪主体均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直接负责的主管

5、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财产权和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秩序。而破产欺诈犯罪既包括国有企业,也包括各类非国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扮有限公司、合伙制企业,其侵害的客体不是国有财产所有权,而是其他债权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破产管理秩序。如果说欺诈破产行为只有侵犯了国有财产所有权才构成犯罪,而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财产权益就不构成犯罪,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目的是为了将企业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侵犯的客体是企业的财产所有权.而破产欺诈罪的目的通常是为了逃避债务,侵犯的客体不是企业的财产所有权而是企业俊权人的财产所有权,因为临界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均已成为责任财产,成为

6、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般担保物。此时,如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侵占临界破产企业的财产,直接受损的将是债权人的物权,而非企业的所有权。另外,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破产欺诈罪的主体既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企业本身。至于可将破产欺诈犯罪归人诈骗罪的说法,也明显与现行《刑法》的立法本意不符。破产欺诈犯罪虽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性方法,但与普通诈骗罪仍有实质区别。普通诈编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破产欺诈罪侵害的客体是债权人的权利和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破产管理制度。普通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破产欺诈罪的犯罪目的主要是为了逃避债务。由此可见,对于破产欺诈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按

7、现行《刑法》是没有任何罪名适合给其定性的,依罪刑法定原则,是不能对其定罪量刑的,从而形成了刑法管辖上的真空地带。综上所述,破产欺诈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维护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我国法制的统一和协调等多个角度来看,我国《刑法》均应增加有关破产欺诈犯罪的条款。可能性现行的《破产法》颁布于1986年。经过近20年的发展,试行的((破产法)}有些条款已经不适应经济生活的需要了,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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