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毕业论文—浅论对民法调整对象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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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提纲内容摘要第13页关键词参考文献论文提纲:一、《民法通则》的规定是认识民法调整对象的源头0二、民法通则的规定也是认识民法调整对象的主流。三、理解民法与各部门法的关系是认识民法调整对象的支流。四、为什么制定民法典是认识民法调整对象的汇流。内容摘要:人是社会关系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不管是民法也好民法通则、商法、经济法、婚姻法也好,都是以调整人的关系为主,将人和人,人和财产的关系等,在其他具体的部门法中将所要调整对象的权利义务明确出来。本文是在对民法调整对象的认识和理解基础上,对《民法通则》及民法中对

2、民法调整对象的考证和评析。关键词:源头主流支流汇流浅论对民法调整对象的认识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民法加以规定可以适用民法解决其屮矛盾、冲突的特定生活关系。而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问题也和此概念脱不开关系。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民法的调整对象关系到民法解决矛盾、冲突,应该是民法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众所周知,我国现在还没有制定民法典也没有完整的民法体系,在我国发挥民事基本法作用的是1986年4月12日第六界全国人大第U!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那么在民法通则中对民法调整对象这个问题有没有完整的解释呢

3、?我想不用我多说答案也已经有了。既然如此,就让我们从《民法通则》入手理解民法调整对象的问题吧!一、《民法通则》的规定是认识民法调整对象的源头0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规定民法调整对象发生在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具体法律条文是这样规定的,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从该条可以看出它确立了民法调整对象的最主要部分也成了对民法调整对象的定论。为此,专家学者发表了诸多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论文,

4、从他们提出的见解,我们不难发现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利益关系的加匝,以及诸多其他原因的限制,民法通则关于对民法调整对象还不够完善还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1•我国民法通则是用具体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局限性。一是把调整对象限定在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法人彼此之间;再者就是限定在公民、法人彼此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范围内。所以形成了第二条对民法调整对象规定存在欠缺和不足。第二条在表达民法通则的调整对象时采用具体法律条文形式我们称之为定义式的立法形式,因为它的

5、外延已经被理发给特定化,如果想丛立法去解释也不能弥补和扩大了,这就很难对民法调整对象止确的界定和名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2、《民法通则》的第二条规定说民法的调整对象发生平等主体z间主要有三方面关系:一种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的社会关系;还有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再有一种是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在余能斌、马俊驹1995年12月出版的《现代民法学》屮说:“该条规定就是把民法调整对象,'在主体上限于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这就给人感觉缩小了民法调整的范围。实际上民法通则规定

6、的主体种类不仅仅是这几种。例如,个体丁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等。同时,民法通则规定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民事主体。这就说明了民法通则在规定上具有局限性和片面性。3、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的调整对象分为两类:也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是从内容和性质上来区分的。实际上除了这两种社会关系外,民法通则还有其他的规定。例如:在第五章民事权利屮,它的具体章节就做了以下的安排: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债权;第三节,知识产权;第四节,人身权。其中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

7、的财产权以及债权,也就是第一节和第二节从权利性质上看,都属于民法上两大基本财产权。而人身全具有非财产利益,它就是一个独立的权利种类。第三节,知识产权在民法通则的规定里没有基于知识产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第而条规定的调整对象指单纯的限制在两种社会关系中,与民法通则其他章节的规定相矛结合以上三点可以清楚知道,民法通则笫二条对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规定,只能作为我们认识民法调整对象的开端和起点。二、民法通则的规定也是认识民法调整对象的主流。自建国以来,我国在很长时期内采取了一种与生产力发展极不

8、适应的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模式,表现在法律调整上,主要依赖指令性计划文件和直接管理经济活动的各项经济行政法规调整各项经济关系。民法对社会生活的作用也大大削弱。党的十一界三中全会以后,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繁荣和发展,从而必然促使我国民事立法大大加强,一系列民事法律法规应运而升,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不仅标志着我国民事经济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民法通则对我国民法调整对象内容的确定,不仅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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