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权的七条 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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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控制权的七条红线1、绝对控制线67%一些重大的事项如公司股本变化、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清算、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决策,需要持有2/3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改顾问建议:公司创业初期,公司创始人切不可在融资的天使期或者种子期丧失对于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否则将对公司未来的融资、经营活动带来重大不利影响。2、相对控制线51%除公司重大事项之外的日常经营的决策,如: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监事、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股改顾问建议:作为公司的创始人,在企业业务还没有完全发展成熟的

2、时候应当保证对企业的相对控制权。如果相对控制权模糊,将会导致企业发展方向混乱、企业决策效率低下等问题。3、安全控制线34%股东持股量在1/3以上,叫否决性控股,即具有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股改顾问建议:拥有一票否决权可以对公司增减资等重大事项进行一票否决,创始人始终持有一票否决权可以防止由于投资者利益纠纷导致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项发生。4、临时会议权10%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10%之上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申请调查报表,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股改顾问建议:在股权激励的比例超过百分之十的

3、情况下,员工持股平台的控制权切勿掌握在公司创始人以外的人之手,以免企业经营决策受到影响。5、同业竞争警示线5%公司上市时必须就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的股东是否同企业存在同业竞争进行说明。如果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与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将有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能上市、挂牌的风险。股改顾问建议: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对于出资较多的股东,应当对其经营范围是否与创业公司进行冲突进行审查,谨慎对待。6、临时提案权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7、代位诉讼权1%在

4、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有挪用公司资金等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如果公司董事会怠于起诉,连续持股180日以上或者持有百分之一股份的股东有权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股改顾问建议:代位诉讼权可以在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不作为的时候很好的保护小股东权益。参考的法律绝对控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相对控制权《中华人民

5、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

6、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临时会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

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

8、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业竞争警示线《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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