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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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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赠与人死亡后赠与合同履行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摘要: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作为一类基本的民事合同,赠与合同因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任意撤销,因而也具有其特殊性。赠与合同的可任意撤销性,决定了在赠与标的所有权转移时,赠与人的意思表示至关重要,这也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如果赠与人死亡时,赠与财产尚未完成交付,此时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已经无从考察,在此情况下,赠与合同是否能够履行,应当如何履行,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研究,意在探究赠与合同立法之完善。论文关键词:单务性可任意撤销性信赖保护原则意
2、思表示―、赠与合同的性质《民通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该规定是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的旧法理论,《合同法》岀台后,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合同法将赠与合同定性成为诺成性合同,即只要是赠与人真实表示赠与,受赠人承诺接受,赠与合同即
3、成立。赠与合同又是单务无偿的合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除外,赠与合同的单务无偿性,决定了赠与人在该合同中得不到任何利益,作为对赠与人的保护,除了几类特殊的赠与合同外,法律赋予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的任意撤销权。因此,笔者认为赠与合同的可任意撤销性乃赠与合同区别于其他民事合同的最显著特性。二、赠与人地位的特殊性赠与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赠与人地位的特殊性,赠与合同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才能成立并生效。根据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合同双方应当地位平等,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但赠与人似乎不必受该原则的约束
4、,赠与人可以没有任何理由的撤销合同,赠与人这种没有约束的权利,在合同法中并不多见,也凸显了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的主导地位。三、赠与人的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可以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合同法权利。《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于我国合同法把赠与合同的性质规定为诺成合同,即赠与人与受赠人一旦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赠与人对受赠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权利。一般情况下,诺成合同是不
5、允许当事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的,但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单务合同,受赠人为纯获利益者,赠与人并不能从受赠人处取得任何财产代价,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若不许赠与人撤销赠与,则即使赠与人因一时冲动而为的意思表示,也要负担相应的义务,这对赠与人要求未免过于苛刻,因此应准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反悔的权利。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是指在法定事由出现时享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赠与。它与任意撤销的区别在于它需要具备法定的事由,只要具备了法定事由,不论赠与采何种形式,无论赠与合同履行完成与否,赠与人或其继承人均可以要求撤销,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返还。《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
6、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上即为合同法对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规定,只要出现以上情况之一,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就可以要求撤销赠与。赠与与遗赠的区别遗赠与赠与,都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两者有相同之处,但两者的差别也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两者的法律行为性质不同。遗赠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遗赠人在立遗嘱时,不必征求受遗赠人的同意,即可在其遗嘱中作出遗赠的规定。此遗嘱在遗赠人死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受受遗赠人接受遗赠与否的影响。而赠与则
7、是双方法律行为,是一种合同关系。赠与的成立与否,取决于两方面的意见表示,一方面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还要有受赠人同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两者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遗赠必须在遗赠人死亡之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赠与只能在赠与人生前发生法律效力。两者的方式不同。遗赠必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要符合订立遗嘱的法定条件。而赠与则没有严格的方式,可以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方式。五、赠与人死亡与赠与合同的效力死亡,在民法中系一法律事件,死亡的发生必然会产生、变更一系列社会法律关系,例如夫妻关系终结、继承开始等等,但死亡事件并不必然导致
8、所有的法律关系归于消亡、撤销或无效。在我国,无论《民法通则》还是《合同法》均没有关于当事人一方死亡后,合同应当如何履行的规定。从世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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