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隐私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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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隐私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摘要]隐私权属于公民基本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公民隐私权利的保护是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然而,我国日前关于隐私权利保护的系统性的法律制度尚未形成。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进程,必须进一步规范隐私权利保护制度,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切实保障公民这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关键词]隐私权民事权利权利保障[中图分类号1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6-0020-01一、对隐私和隐私权概念的理解隐私首先体现了“私”的特征,必须是与个人冇关的信息或事件,不涉及公众利益

2、。其次反映了“隐”的要求,权利主体使其处于“隐”的状态,同时不希望在未经准许的前提下破坏该状态。就像有学者提出的概念那样,隐私是“无关于公共利益的、权利主体不希望他人了解或不方便了解的个人信息、权利主体不希望他人介入或不方便介入的私人空间”。尽管当前各国的法律屮对于隐私所涉及范围的规范并不多,但是将公民的个人身份资料、家庭生活信息、通讯资料等作为隐私进行必耍的保护逐渐被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所认可。一般认为,隐私权是公民对于其私人空间状态的保持,而且有决定是否同意他人了解或介入自己的私人空间的权力。我国很多学者认为,隐私权主要包括

3、如下几方面权利:1•隐私隐瞒权;2•隐私使用权;3•隐私维护权。笔者认为,隐私权应当同时包含“隐”和“私”的双重特性,保障公民享冇决定是否公开其“私”的权利,其实质内容应当是隐私隐瞒权和支配权。二、我国目前隐私权立法存在的问题以及局限性(一)《宪法》缺乏隐私权利保护的直接规定《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应当是保护我国公民合法权益的根木人法,但缺乏直接性、必要的规定予以保护。因此,难以将隐私权这一重要的人格权进行保护。(-)《民法通则》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可操

4、作性不强《民法通则》中対于隐私权保护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当隐私权遭到不法侵害时,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就没有了具体规定。这使得我国公民在隐私权保护时没有可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缺乏系统性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零星分散于诸多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不具有系统性。如宪法、刑法、民法通则,以及一些司法解释中,都有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左,但由于分布零散,各个规左之间缺乏联系,也缺乏可操作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违法犯罪分子很容易逃脱应有的法律制裁。三、我国隐私权的保护与完善(-)对于隐私权的直接保护直接保护指的是将侵害隐私权

5、的行为直接认定为侵害隐私权,责令侵权行为人终止该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源自美国的法律规定,对于隐私权直接保护的法律规泄,可采取判例法或不成文法,规定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对于隐私权的间接保护间接保护指的是不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直接认定,而通过其他相关的民事责任来承担该侵权责任。可通过侵害他人名誉权、诽谤他人或其他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來进行起诉,不将侵害隐私权作为独立存在的起诉理由。(三)我国隐私权立法保护应完善的方向1•准确定位隐私权。把隐私权定位为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并非仅为禁止性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但要禁止他人私自

6、公开其隐私,而且要保护其自由支配隐私的权利。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其本质在于公民对于个人隐私的占有和支配,立法应充分保障公民隐私的支配权,这是隐私权保护的核心。不仅要保障公民隐私权的占有和支配的权利,还要把隐私权等价于不公开权、禁止非法窃取和散布权,禁止他人对隐私权的侵害行为。2•界定公民个人隐私的范围。把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区别对待,排除非法的个人信息和违法行为。在公民的个人隐私同公共利益出现矛盾时,需将个人隐私进行一定的约束,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如,当出现重大疫情时,拥有祖传药方的公民不得以之作为个人隐私而不允许公开。此外,法

7、律保护的个人隐私不得包括非法获取的信息和违法行为,也不可违背公序良俗。如偷盗者不希望他人了解其偷盗的犯罪行为,但是法律绝不保护英违法犯罪的信息。3•对于公职人员的隐私权进行一定约束。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国家公职人员部分与工作相关的个人信息和行为,需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因此不能作为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需要进行公开并接受公众监督。此外,公职人员的一些可能影响其履行公职效果的个人信息也不在隐私保护的范围之内,如家庭背景、工作资历、学习经历、个人资产等应当予以公开。与此同时,公职人员的一些不影响本职工作的个人信息不在公开范围内而应作为隐私予以保护,如

8、身份证号码等。【参考文献】[1]王利明•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2]王泽鉴著•民法总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群众出版社,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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