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疑罪从无原则及其适用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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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疑罪从无原则及其适用疑罪[摘要]''疑罪从无”又称“无罪推定”,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其最本质的要求是:在审判中如果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就应认定其无罪。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有时由于主、客观原因,往往对有些案件的事实未能查得水落石出,出现了疑难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应当如何处理,不同的诉讼制度做法不一。本文通过对疑罪从无原则理论上的探讨,以及如何在司法实践应用该原则的论述,揭示疑罪从无原则的理念,重点探讨疑罪从无原则的意义,提高司法人员运用该原则的能力,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关键词]疑罪从无

2、原则意义适用情况[中图分类号1D915E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6-0106-02一、从无原则的起源与内涵在封建专制的刑事诉讼中,实行有罪推定,对疑难案件采取“疑罪从有”的处理原则,即尽管没有足够的证据能确定被告人有罪,仍然问罪并处以刑罚。这是封建专制社会野蛮、落后、践踏人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反映。无罪推定,是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

3、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现在无罪推定原则已经被载入许多西方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当中,或被国际性文件所采用。1998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刑事诉讼法中首次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具体而言,''疑罪从无”又称“无罪推定”,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其最本质的要求是:在审判中如果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就应认定其无罪。《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明文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

4、处刑。”因此,当那些存在既有有罪证据,又有无罪证据,既不能排除其有罪,又不能排除其无罪的疑案,才依法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即由于没有确凿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罪,而依法应宣告其无罪。二、在我国确立疑罪从无原则的重要意义第一,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实现了对“疑案”的推定与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统一。从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看,刑事诉讼上的举证责任,主要由控诉机关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当然像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少数罪行例外)。由此,当控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应由控诉机关承担败诉的责任。被告人可在案件事实真

5、相真伪不明时胜诉,获得无罪的宣判。此即疑罪从无的应有之义。第二,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有利于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中,与强大的国家机关相比,被告人就显得十分弱小,不仅调查取证的力量不如前者,而且还在于前者掌握着国家强制权。因此,应给予被告人特别的保护,而疑罪从无原则正好能起到这一作用。而且疑罪从无原则在给予被告人特别保护的同时,也达到了对其他社会成员及整个社会普遍保护的功能。三、列举我国疑罪从无原则适用的几种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疑罪从无的前提,是因为所收集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根据司法实践,笔者认为以下是几种比较典

6、型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处理的情况。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司法实践中,从形式上可以区分为只有单一被告人的供述和有二个以上共犯的被告人供述两种。对此,在我国学术界有不同认识,笔者认为,鉴于口供的特点和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互之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利害关系,即使共犯口供一致,可以相互印证,也不能据此定罪量刑。被告人不供述,证据不能够形成证明链条的情形。这种情况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即被告人一直不供述和被告人曾经供述,后来又翻供。第一,被告人不供述的情况。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一是根据已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

7、证属实;二是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三是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四是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一切案件都应该按照这一标准去衡量,有疑处,就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去处理。第二,翻供的情况。一般而言,被告人的翻供具有两重性:一是具有对抗性,即为了逃避或减轻罪责而狡辩,干扰诉讼的正常进行;二是具有抗辩性,即正当行使辩护权的表现。正确把握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关系,全面分析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认真分析翻供的理由和原因,才是对待

8、翻供的正确态度。定罪是要以证据为基础的,口供只是证据中的一项,并且是最不稳定和具有两面性的证据,翻供的证据效力就更低。如果公安、检察机关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从整体上形成了一个严密的证明体系,从中得出的关于案件事实的结论是惟一的、排他的,那么,即使被告人在庭审阶段翻供,法院亦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反之,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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