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污染环境侵害公共利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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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污染环境侵害公共利益行为摘要:国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未具体阐明环境污染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哪些,在厘清环境公共利益概念的前提下,对破坏环境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了分析和界定。该问题的明晰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关键词:环境;污染;侵害;公共利益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决议。其中,新民事诉讼法的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指出对于一些侵犯社会公共

2、利益的行为可以由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其中法条明确指出了该行为包括污染环境行为。更确切的理解该行为还应包括与环境、资源和生态保护有关的各种行为。这其实就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司法上的实际运用。一、环境公共利益的内涵既然是侵犯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首先我们得先要明确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还有环境公益。公共利益(publicinterest)是一种多层次的,多面性的、弹性较大的、多变性的概念,一般被认为是属于社会大众的、公有的、公用的福祉和利益,从字面上讲,它是与个体、私人利益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它实质上是各种或者某一群体的共同利益,集中

3、表现为社会利益还有国家利益。它既不是个体的利益,也不是个体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各种利益的综合体。而我们通常所说的私人利益往往是指仅仅的某个或单个的社会个体的利益。公共利益着眼于所有社会主体的共同的整体的利益。《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徐祥民等著)一书中对环境公益这一概念以及内涵做了界定。他在继承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现有的理论、经验进行了分析比较。进而提出了全新的环境公益的概念。他提出环境公益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共的环境利益;一类是多个人的环境权益。书中,作者还以歸蝗鱼之诉和水俣病诉讼为例,进一步来说明环境公益的内涵。并进一步解释说明并区分了多

4、个人利益的公益和某个集体的公益的性质上的根本不同。他认为只有某个集体的共同利益才是真正的公益。该书所论证的这种集体的共同利益才是人类所共同拥有的环境利益。该公益的实质是它的公共性和不可分性而不是在于它有多重大、的涉及的空间的有多广阔、也不在于它历时的长短、利害关系人有多庞大。多个人的公益只是在表面上追求的是公共利益,其实不然,它实际所追求只是多个人的“私益”。尽管所涉及的人数众多,有时受害人的人数也存在相当的不确定性,但是我们仍然认为它是一种私意。围绕该利益所进行的诉讼实质上是私益诉讼,并不从属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范畴。只有人类共同的环境利益

5、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环境公益。二、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环境公益诉讼以保护“环境公益”这一特殊的对象为目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理论上任何法律的主体只要是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都可以被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中来。我们通常把公益诉讼分为三种:环境民事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环境行政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和环境损害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而其中,第三种说白了就是一种环境刑事诉讼,其实质就是为了保护环境公益而进行的刑事诉讼,并且刑事诉讼本身就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因此我们认为没必要再在对“环境刑事公益诉讼”进行探讨。所以说我们只把目光重点放在民事侵犯环境公益行为跟

6、行政侵犯环境公益的行为中来。(一)民事侵犯环境公益行为的认定及其同传统环境侵权行为的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上,我们通常认为环境中的“损害”仅仅是指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损害;但是一些环境法学者则主张这里所说的“损害”除了包括因造成的人身和财产上的损害,还应该包括对针对环境本身的一种损害,再通俗具体点讲就是环境污染会导致环境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的降低。这属于另一种单独需要指出面对的损害,既所谓的环境损害。虽然在这个问题上,众多学者都有自己不同的看法,但是根据

7、民法的基本理论,要想作为民事侵权责任中的损害,这种损害就必须具备民法所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必须得是对主体的一种损害。通常讲,民法是调整具有平等关系的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的总称。所以说,民法以及侵权责任法中的所要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应该仅仅是指人身和财产权益。如果根据传统的侵权责任理论,我们认为:环境污染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的类型,它的损害范围应该仅仅限于民事主体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不应当包括环境本身的这种损害。综上所述,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是诉讼请求中只涉及对因环境损害导致的公民人身、财产利益的损失,而没有任何有关阻止环境污

8、染破坏行为或修复受损环境等的请求,则应当将该种诉讼认定为普通的民事诉讼(私益诉讼),而不是我们所说的环境公益诉讼。该种被诉诸于法律的行为只是传统的民事侵权行为而非侵犯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换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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