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行为侵害法益之新探

受贿行为侵害法益之新探

ID:23184516

大小:61.0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11-04

受贿行为侵害法益之新探 _第1页
受贿行为侵害法益之新探 _第2页
受贿行为侵害法益之新探 _第3页
受贿行为侵害法益之新探 _第4页
受贿行为侵害法益之新探 _第5页
资源描述:

《受贿行为侵害法益之新探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受贿行为侵害法益之新探内容摘要:受贿罪法益的确定,在刑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刑法修正案七》对受贿罪构成要件的重要修改,是我们重新思考这一问题的契机。依据法条合理的探析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给所保护的的对象一个科学的定位,对于我们进一步的认识犯罪行为,正确的适用刑法遏制腐败行为的产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关键词:受贿罪职务行为法益国家公权力的影响力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又给予了重要修改,即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首次在法律上明确将“

2、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作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进而确立了所谓的“身边人犯罪”的概念。本次修改在进一步展现我国反腐败决心的同时,也丰富了我国刑法中职务犯罪的理论体系。但在欣喜之余,我们也要正视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受贿罪传统构成理论的冲击,对其进行必要的反思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从受贿罪主体要件变化的分析入手,对受贿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做出新的探析。一、受贿罪主体变化的理性分析自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受贿罪作为职务犯罪领域中的重要犯罪形式,始终得到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高度重

3、视。特别是随着近年来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的高速发展,利益分化不断加剧,职务犯罪也日益严重,呈现出手段多样化、主体多样化、犯罪数额巨大化等新特点。因此,为贯彻党中央“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精神,立法机关对受贿行为给予了特别的关注,与其相关的立法、司法文件的出台也较为频繁。受贿罪的构成变化之巨大,在刑法各罪中是非常突出的。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一方面是由于反腐败形势较为严峻,党和政府对反腐败工作的高度重视,立法机关的高度关注;另一方面,则是凸显出立法者对不断变化的受贿行为的一种积极的“动态性”的把握。《刑法修正案七》对受贿罪修改的最大特点,就是改变了受

4、贿罪的主体要件。由原来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扩展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这一修改使该罪由典型的身份犯转化为非身份犯。笔者认为,从表面上看,受贿罪主体的修改是扩大了刑法考量的主体范围,加大了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而从深层次上来看,非国家工作人员成为受贿罪的主体,不仅会对司法实践产生重大影响,而且是解决了长时期困扰学界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犯受贿罪的论争。当前的职务犯罪,日益呈现出主体多样化、形式多样化、范围扩大化的趋势。大案、要案、窝案层出不穷

5、。原有的受贿罪条文已不能很好的应对新型的腐败行为,修改也是势在必行。众所周知,此前我国刑法中只承认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受贿罪,受贿罪是典型的身份犯。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参与受贿,甚至主导受贿,积极受贿,情节恶劣的情况。在定罪过程中,却因为具体实施者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身份而不能依照受贿罪单独定罪处罚,放纵了犯罪。如果从共犯理论角度出发加以考察,对于这种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在我国长期存在否定说、肯定说与折中说的分歧。这些分歧的核心点集中于身份犯与非身份犯能否成为刑法条文所规定的“必须具备某种身份”为要件的罪行的共

6、犯。根据否定说的观点,认为:“修订后的刑法已取消内外勾结的受贿罪共犯,修订后的刑法施行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受贿的,不能以受贿罪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①]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否定说所体现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按照此种说法,日益加剧的“身边人犯罪”将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种观点(否定说)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的消极后果已经发展到令人惊讶的严重程度,”[②]。延至1997年新刑法颁布,虽然删除了受贿罪共犯的相关表述,但根据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并结合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够成受贿罪共犯的

7、精神显然是有效的。所以,在此次刑法修正之前,司法实践中也是对具体案件坚持肯定说的理论,对不具有法定身份的受贿主体按照受贿罪的共犯处理。《刑法修正案七》的颁布,可以说是对受贿罪共犯问题论争的一个消融。立法机关通过将受贿罪主体加以扩充的方式达到了立法与司法的较好对接,同时也使之前关于本罪主体的相关争论变得不再有现实意义。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犯罪主体的变化只是这种犯罪形态的一个方面,甚至是表象的部分。而真正需要探究的是促使这一变化的力量究竟是什么;在主体变的宽泛之后,该行为所侵害的法益究竟是什么。笔者认为,如何很好的在这两方面给予较好的解释,对于我们进一步

8、把握立法目的,较好的适用法律认定犯罪,都是有现实意义的。二、受贿主体的力量与行为侵害之法益(一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