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开展对民事调解案件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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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如何开展对民事调解案件的监督时间:2011-12-1508:48:00作者:丁振华新闻來源:正义网貝评论投稿凰打印131转发乞复制链接小I中I大字号a分享ooj—在民事诉讼过程小,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一大特色,它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十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占民事审判结案率的百分z五I•左右,人民检察院对法院民事调解的监督,向来是民行检察监督的范围,2011年3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卜•发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的监督方式,即提出抗

2、诉和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浅谈如何开展对民事调解申诉案件的监怦,以期与同志们交流探讨。一、对民事调解案件监督的方式《意见》笫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牛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行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捉出抗诉。承认检察院对民事调解案件的抗诉权,则冇利于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因为一方面存在法院自我纠错的惰性,另一方面也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职能发挥的题中Z意。第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本意见笫五条、笫六条规定悄形的判决、裁定、调解,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

3、出再审检察建议。可以看出,对民事调解监督不光停留在民诉法第一百八I•二条的规定的两种情形,即调解违反H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而意见规泄的监督范围细化,同民事判决、裁定一样,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之一的,均可向人民法院提f11再审检察建议。二、民事调解案件易发的儿种错误情形弄清调解案件易发的儿种情形,可使检察监督更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笔者认为,有以下儿种:(一)、案件事实不清、是非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I•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H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

4、行调解。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案件调解的前提。一些案件仅凭当事人举证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或因法官或因肖事人对证据的错误认知造成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就可能有失公正,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如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对无权处分的房产调解给了对方,侵犯了第三人的利益。调解巧生效后,第三人到检察机关中诉,经审查发现调解内容不合法,遂向法院发再审检察建议。在调解中因案件事实不清而导致利益明显受损的当事人,经过事示的咨询和反思,往往对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反悔。(二)、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由于一些当

5、事人法律知识上的缺失,对法律的某些规定不知道或不理解,在调解屮对某些法律概念不能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获得法律上的认知,仅从他们自身的认知能力去理解而达成调解协议,事后在履行调解协议过程中他们才知道协议内容上的法律概念与他们的理解不一致,从而反悔。有的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巧借诉讼手段,以双方白愿的形式,请求法官确认其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公民权益为目的的调解协议。承办法官过于强调当事人的处分权利,对协议内容疏于审査,草率予以确认,使其非法行为得以披上合法的外衣。(三)怠于行使释明权,调解过程中未进行必要的释明。对于一些法律法规不知晓,更不愦如何

6、进行诉讼。有的法官在调解过程屮,只追求结案,没冇考虑当事人权益,对应释明的事项不释明,从而损害了当事人权益。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没有对当事人充分释明,使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理解不明或理解有谋,在这种情形下达成的调解,冇“诱调”Z嫌。就算达成了调解协议,事后一旦当事人明白自己权益受侵犯后,也会因不服调解而中诉、上访,案结事难了。如在离婚案件中,冇的当事人因急于离婚而在财产分割上作出巨人的、显失公平的让步,而法官又未对这种承诺所产生的示果作释明。这种承诺一口作出,很可能给当事人后來的牛活带來困难,当其面对这种闲难时,就会后悔当时的承诺而对财产分割

7、提出申诉。如在交通损害赔偿案件屮,法官为了能尽早调解结案,而忽略了通知保险公司参加调解,也没有向当事人作对以要求保险公司参加调解的释明,当调解达成协议后,保险公司就会以未参加调解,协议内容是被保险人与被害人协商的,有扩大损失之嫌为由而拒绝赔偿,于是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Z间乂产牛诉讼,增加当事人诉累,也给有限的审判资源带來更大的压力。三、对民事调解案件的审查(―)、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全面审查指的是按照规定,审查调解是否冇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重点审杳是指按照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审查调解是否违反白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

8、容是否违反法律。当事人违反自愿原则,不仅仅是在受到对方当事人的胁迫、欺诈做出的意思表示,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存在法院为调解而调解的现象。法官“以劝压调”、“以拖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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