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媒体审判的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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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媒体审判的规避摘要:新闻媒体犹如一把双刃剑,具冇双效特性。“舆论引导正确,利党利国利民;舆论引导错误,误党误国误民。”反对媒体审判,不是不要对司法进行舆论监督,同样新闻舆论监督也不意味着能丁预司法。我们需要在这两者之间找到一种平衡。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媒体审判现象进行深入的思考,对规避媒体审判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关键词:媒体审判;规避;新闻监督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1-0115-0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监督队伍日益成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然而,新闻媒体犹如一把双刃剑,具冇双效特性。正如胡锦涛同志于20

2、08年6月20日在人民日报社视察工作时指出:“舆论引导正确,利党利国利民;舆论引导错误,误党误国误民。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把坚持正确导向放在新闻宣传工作的首位[1]在当今的法治新闻中,对新闻的监督功能一旦理解不当,就容易发生“媒体审判”现象,影响和妨害司法公正。所谓“媒体审判”是指新闻媒体通过报道、评论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干扰司法公正的现象。媒体审判属媒体介入司法程序的行为,无疑是干预司法公止,损害司法的神圣。我们反对媒体审判,不是不要对司法进行舆论监督,同样新闻舆论监督也不意味着能干预司法。我们需要在这两者之间找到一种平衡。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媒体审判

3、现象进行深入的思考,对规避媒体〃判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一、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规范1•强化“政治家办报意识”。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讲话中强调指出,“宣传思想丁作就是要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2]。这一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新时期宣传思想工作的根木任务。対新闻媒体而言,必须强化“政治家办报意识”,只有行家里手式的“政治家办报”,才能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坚持和实现“两个巩固”,掌握媒体管理工作的主动权,运用现代传媒新手段新方法,发出好声音形成正能量,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2•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恩格

4、斯曾指出:“绝对放弃政治是不可能的……主张放弃政治的一切报纸都在从事政治[3]以政治意义而言,舆论监督也是一种权力。事实上在西方,新闻媒体素有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Z外的“第四种权力”Z称,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可以制衡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近年来,我国媒体利用监督报道搞有偿新闻似乎成为潜规则,利用新闻采访报道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的案件时冇发牛,更为蹊跷的是新闻敲诈成为一种商业模式。其危害之大,社会各界反映之强烈,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严重损害了新闻队伍形象,侵蚀新闻媒体权威性和公信力。鉴于此类“腐败”现象,人们不仅逐渐认识到新闻媒体是一把双刃剑,具有双效特性;传媒拥有服务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

5、出版自由权利,容易产生负面影响力,也逐步认识到舆论监督所隐含的深层次的“权力”。所以,必须完善媒体管理制度,从根本治理新闻敲诈蔓延势头,规范新闻传播秩序,以实现党的十八届三屮全会通过的《屮共屮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制定的目标:“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Z策。”同时,我们也要汲取国外新闻媒体的先进经验,清晰界定新闻媒介的权责关系。只有明确其权责,才能从制度的源头规避媒体审判。二、媒体明确定位、加强自律舆论监督本是一个严肃带有一定神圣感的概念。在西方社会,媒体揭露的许多政治丑闻,如“水门事件”、莱温斯基的

6、性卫闻等等,无不为舆论监督增添神圣与震撼的光环。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体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特别是在利益的驱动下,为了取得轰动效应,在权威性影响力方面取得成绩,许多媒体不惜策划媒体审判来吸引受众。所以,规避媒体审判,还应当加强自身的规范建设。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应该遵循以下几点:1•尊重司法原则。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舆论自由与司法审判独立都是不可缺失的基石。在我国,传媒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都是宪法原则。民主不能离开舆论自由,法治不能缺少司法审判独立。《屮国广播电视编辑者职业道徳准则》明确指出:“案件报道不应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律判决。不偏袒诉讼任何一方;案件判决前,不做定罪、定性报道;

7、不针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暗访;不报道公开审理的案件,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必须尊重和维护司法审判独立,服从司法程序的需要,尤其不能侵犯司法审判独立,力戒“新闻审判”。遗憾的是,该准则仅属于职业道德范畴,不具有法律地位。在发达国家有着类似的法规。比如英国规定,对正在进行屮的司法程序进行任何形式的误导或冇失公正的言论都构成“藐视法庭罪”。美国规定,可以对尚未了结的官司发表评论,但是如果造成了“明显而现实的危险”,以至于法庭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将会受到惩罚。德国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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