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姻登记档案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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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婚姻登记档案的合理利用颜领章2006年1月23日,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完善了我国婚姻登记和档案管理法律体系,健全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对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水平,维护国家、集体、公民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的历史记录,是证明婚姻当事人勺昏姻状况的真实凭证;特定情形下,也是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证据。婚姻登记机关和当事人利用婚姻登记档案没有争议,第三人是否可以利用汝昏姻登记档案,历来争议颇多。本文

2、就此问题探讨如下:一.关于婚姻登记档案利用的一般规定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了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属于个人隐私。但作为社会的一员,公民必然与社会上的其它组织和个人发生联系,必然涉及查证其婚姻状况的情形。因此,婚姻登记档案既不能仅限于个人适用,也不能完全对社会开放,应当属于限制开放利用的档案。这是婚姻登记档案利用的总原则,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婚姻登记档案利用的一般主体,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当事人及其委托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诉讼阶段的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及有效证件可

3、以查阅有关婚姻登记档案。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其中,作为婚姻登记档案的形成者,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当事人对相关婚姻登记档案享有完全利用权。公检法等部门利用婚姻登记档案,应当仅限于相关婚姻登记档案和相关档案内容,并非所有汝昏姻登记档案和所有档案内容。关于社会主体利用婚姻登记档案,《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4、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二、如何认定婚姻登记档案利用目的合理《办法》对社会主体利用婚姻登记档案只作了目的合理的原则性规定,要求从严掌握,是否准许社会主体利用及如何利用,没有具体程序要求,由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自行决定。社会主体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必然涉及利益之争,一般应当征得婚姻登记当事人同意,如果无法取得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同意,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笔者认为,目的合理应当是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同时不侵犯婚姻登记当事人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标准即可查阅。按照与婚姻

5、登记当事人的关系,笔者认为,查阅人可以分为行政关系利害关系人,劳动关系利害关系人、合同关系利害关系人、人身关系利害关系人四种,具体如下:第一、行政关系利害关系人,即相关政府部门。当事人办理社会事务,与相关政府部门产生行政法律关系。基于行使行政职权的需要,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可以查阅行政相对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例如计划生育部门核对当事人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户籍部门核对当事人是否符合户籍政策,查阅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相关政府部门因上述理由查阅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属于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认为理由合理。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6、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的基层组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宣告重婚当事人婚姻无效。因此,当事人的基层组织请求查阅当事人是否重婚的,也应当认为理由合理。第二、劳动关系利害关系人,即单位。单位与职工之间是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许多事务中,婚姻状况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利益。例如录用职工要求特定婚姻状况,不同婚姻状况享受不同住房福利,父母在外地的未婚职工有探亲假,开展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等情形,为避免职工弄虚作假,单位都需要核对可能提供虚假信息的职工婚姻状况。实践中,不少单位曾为此向安昏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请

7、求核查职工婚姻状况。笔者认为,基于劳动合同和权利义务对等关系,职工在明知享受相关利益需提供特定婚姻状的前提下,享受相关利益,即出让了婚姻状况不为单位知晓的权利,对单位负有提供真实婚姻状况的义务,单位取得核实职工婚姻状况的权利。因此,单位因上述理由查阅职工婚姻登记档案的,应当认为理由合理。第三、合同关系利害关系人,即债权人。债权人与被查阅人是合同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产生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的解除直接影响共同债务的清偿。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借助假离婚转移共同财产,逃避共同债务,导致到期债务无法清偿,损害债权人利益。合同关系中,双

8、方负有诚实守信的义务。债务人离婚时约定的共同债务清偿方式,应当告知债权人。不经债权人同意,不对债权人产生法律拘束力。根据诚实守信及债权人享受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手段的原则,债权人有权获取债务人的婚姻登记信息。因此,债权人因债务关系查阅债务人汝昏姻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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