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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9
《浅谈对刑法306条的看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谈对刑法306条的看法目前,很大一部分律师不愿做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轻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重则可能还会带来牢狱之灾。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参与辩护率仅为30%左右,刑事辩护率低、刑事辩护质量低、刑事律师地位低,一直是中国刑辩久治不愈的顽症,究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刑法306条的存在,给律师的执业行为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刑法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它确实阻碍了刑辩律师队伍的发展。其实,关于306条的废与立、良与恶一直众说纷纭,没有一定的结论。对这个问题,我的看法是这样的:《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为人所诟病的根源并非法条本身,而在于第三百零六条在具体执行中的随意性,导致了律师的权益不能受到保护,从而令当事人的权利也受到损害。其实306条的存在与保留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我们应该如何使用它,以预防和惩治某些
3、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不择手段帮助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妨害刑事诉讼,从而达到净化律师队伍的目的。而不是利用它,来达到打击刑事辩护律师的结果。要达到这个目的,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达成共识:首先,我们应认识到律师和办案机关是一个法律共同体。我认为,律师和办案机关之间不应成为对手的关系,而应是基于都是为了实现司法正义这个目的,成为相辅相成的协作关系。我们应始终明白,我们针对的是案件本身,而非当事人个人,更不是抗辩双方自身;我们各自所追求的司法正义是共同的,即使我们双方的当事人不同,追求正义的方向和出发点不同,我
4、们也都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了实现双方自身的私利,更不是出于个人的恩怨。其次,我们应认清律师和被告人、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其实,律师也是普通人,也有普通人的善恶观念,律师并不会因替被告人辩护,就否定了被告人的犯罪恶性。律师作为普通人也会对被害人的有着同情和痛心,也会对被告人有必欲惩之而后快得心理。但我们既然是一个职业人,我们就应该跳出普通人的思维方式,以一个职业人的角度来对待自己的工作。律师应该抛开倾向性的意见,站在客观的角度来考虑:强调被害人权益的同时,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也要
5、强调?怎样规制律师才有利于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通过这样的思考,可以发现从律师的自我约束和执业纪律的角度来讲,作为一个真正的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执法的律师来说,刑法第306条规定只是起到打预防针的作用。再次,我们应认清律师的职业定位。从相关书籍对律师的定义来看,可以看岀律师这个职业它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比如法律援助,就是律师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他既不是某些办案机关眼中的只知收钱、不问善恶、专与其作对的商人形象;也不是一些老百姓印象中的能说会道,眼睛只向上看的讼棍形象。他更多的是承载着一种责任。综上所述,我们
6、可以看出,律师和办案机关之间是站在同一条战线上的,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司法正义,既然如此,我们又有什么必要非同室操戈呢?从另一个方面再来探讨一下,现在有很多的人,要求删掉刑法306条之规定,这条规定的根本目的是什么?根本目的在于,有效监:律师的违法行为,以及违法后应该承担的后果,但他们又提不出一个有效的控制律师违法的有效措施,只是要求去除。先我们应该弄清楚,律师这一职业的存在的意义,律师这一职业是个双刃剑,它既可以伸张正义,为蒙冤群体讨回公正,另一方面它也可以为虎作低,让犯罪的人逍遥
7、法外,这就是人们说的黑律师。306条其实质,就希望保证律师在获取相应报酬的同时不会出现目无法纪,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的一种约束手段。事实是,废了它的同时我们又有什么来保证律师良好职业道德的体现呢?靠律师的良知?还是ooooooo要知道很多看不见的东西,在实实在在物质利益的面前都会轰然倒塌,不堪一击的,要不然,就根本不需要法律的存在,一切都可以靠人类道德,国家道德,公民道德来来衡量了。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头上并非坏事,对权利或者权力的制约,在法治社会里是无处不在的,事实上,达摩克里斯之剑时刻提醒着我们在职业生
8、涯中的风险,从而能小心谨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权力),规避这些风险。所以,出于对法律的敬畏,以及对法治监i'精神的追求,应当保留刑法306条,并在刑法中强化完善所有监督法律职业工作者的制约条款,以确保权力(权利)不被滥用。理清了这几种关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规避刑法306条给律师带来的不利因K刑法第306条的问题,是法律工具主义在作怪。统计资料表明,第306条大量的被用作于对付律师。把一个本身不是恶法的法,被人们尤其是律师们认为是恶法。因此,刑法分则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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