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大陆法与英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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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浅谈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进行比较之前首先要了解我们所说的法系是指根据法在结构上、形式上、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划分。当今世界资本主义国家有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虽然现在互相借鉴,英美法系会制定一些成文法,大陆法系也会考虑判例的指导参考作用,但是两者还是有根本区别的。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法律制度的总称。欧洲大陆上的法

2、、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首先拿大陆法系来说大陆法系法律渊源来说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它具有法典的特征,因此,大陆法系又称为法典法系(codefamily),法国在19世纪初编纂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19世纪末编纂的《德国民法典》,它们对大陆法系的发展都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以至于把大陆法系又直接称之为民

3、法法系,以《拿破仑法典》最为典型,其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其中,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于6世纪主持编纂的《国法大全》是现代欧陆法系极为重要的来源;此外,欧洲中世纪的教会法、日尔曼法和商人法也对欧陆法系的产生有一定影响。而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兼以衡平法和制定法为主要渊源,融合教会法和商人法,吸收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其中普通法占有主体性的地位。法律渊源以判例法为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一般来源于判例之中,既往判例对后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具有拘束力。虽然英美等国的制定法浩如烟海「一个加利福尼亚州的成文法比任何一个民法法系国家的成文法都要多”,但制定法

4、往往是为既有的判例法提供辅助作用的,不具有主体性的特征。逐渐形成世界性法律体系,其中美国有自己的突出特点并占重要地位。在法律结构和内容上大陆法系沿袭罗马法关于法律分类的学说,将整个法律体系分成各个法律部门并分别制定成法典,辅之以单行法规,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而且大陆法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而英美法系在法律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其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此很少制定法典。在内容上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从

5、历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机关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审判机关的法律,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总的来说体系庞杂,缺乏系统分类。从法官权限来说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坚持立法中心主义原则,在立法与司法的相互关系中,立法居于绝对的中心地位,司法处于从属地位,应该严格执行立法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对法律的解释也应该探寻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大陆法系这一理念的理论基础在于资产阶级革命期间坚持人的理性至上,认为人类可以制定出穷尽一切的法律,法官审理案件只需根据查明的事实找出相应的法律条文即可,再者,在反对封建的斗争过程中,欧洲大陆的法官V意枉法,是斗争的对象。出于对历史

6、上法官的不信任,不允许法官造法,甚至解释法律也在禁止之列。历史上曾岀现严格规制司法的极端例子,德意志弗里德力克大帝时期曾制定一部法典,该法典为了穷尽一切可能出现的情形,条文竟达上万条。虽然该法典最终没有实施,但是反映了立法至上,司法从属的基本理念。由于法官必须严格适用、解释法律,审理案件就像操作工人操作机器一样,没有发挥主观能动性的余地,因此,法官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有限,自古至今大陆法系国家也很少出现令人称道的伟大法官。英美法系不同于大陆法系,坚持司法中心主义原则,在立法与司法的相互关系中,司法居于绝对的中心地位,英美法系法官的造法职能自古有之,判例法就是

7、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创造的法律,也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遵循先例也是司法基本原则。近现代虽然议会制定了大量制定法,但制定法必须经过法官的解释才能适用于具体的案件,而且法官适用制定法时无需探寻立法者的本意。所以英美法系中法官的人数不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只有9名大法官)但地位很高,强调法官的裁量作用,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一援用已拥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对后来的同类案件的审理有约束力,从而法官不仅可以适用法律也可以子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就诉讼程序和司法判决来说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通

8、常实行定型的裁判机关,其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实行纠问式诉讼以及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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