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长沙市物业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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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莎帝克屋产杈侖怨易女件长房政发〔2009)36号矣孑印岌《长沙示的业管理扬投杉多家管理力•注》的遛知各区、县(市)房屋产权管理局、长沙市物业管理协会:现将《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办公室2009年5月12日印发共印200份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标专家管理制度,保证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2、《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第三条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市物业管理协会配合做好专家的选聘、培训和专家库的建立、专家抽取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从事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专家,应在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中抽取。第五条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的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行约行规,热心公益,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3、和职业道德。(二)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服务实践经验,按时参加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或者其他活动;(三)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满五年,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有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年龄宜在六十岁以下;(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招投标专家工作;(五)没有违反国家、省、市各项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第六条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

4、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均须有书面的申请书或推荐书,并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第七条市房产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培训和评审,确定专家成员,并颁发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证书。第八条市房产局对招投标专家实行以下监督和管理:(一)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二)建立专家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的具体情况,并在市房产局政务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三)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资格确认。第九条招投标专家任期二年,但在任

5、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局取消其专家资格:(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三)调离本市工作的;(四)在受委托参与评标项目中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五)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分的;(六)不再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的;(七)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行为或在物业管理重大责任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的;(八)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直接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九)无正当理由推卸、放弃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当事人委托的评标事

6、宜每年累计三次以上、且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的;(十)按本办法规定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或相对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招投标专家活动的。第十条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对招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享有下列义务:(一)被招标人抽取,担任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委委员会成员;(二)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三)客观公正地

7、进行评标,抵制违规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主动接受市房产局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四)每年向市房产局提交一份书面的评标工作经验、建议等材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抽取:应由招标人于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内到市房产局物业监管处在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十三条招投标专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提出回避申请:(一)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受委托参与评标项目存在或曾经存在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当事人有下列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原则的:1、曾经为当事人提供过咨

8、询或者顾问服务的;2、与当事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曾任职于同一单位的。(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回避或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回避的。第十四条对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构成犯罪的招投标专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市房产局物业监管处应保证招投标专家档案的记载真实有效;不得以管理为名,干预专家的评标活动。第十六条各县、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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