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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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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现代立法中的利益选择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利益结构的变迁,多元利益共同生存并共同争夺稀缺的资源,面对利益冲突,现代立法的利益调控功能日显重要。通过对现代立法中对利益的驱使的探索,用于说明现代立法中利益选择的困难与重要性。利益选择=价值衡量=冲突一、立法中利益选择概述何谓立法中的利益选择?孙国华教授认为,“法律上的利益选择就是从一定社会经济形态下社会生活的需要出发,以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观为指导,对多元的客观利益进行判断、评价、权衡和比较,选择有利于统治阶级共同需要和目的的那些利益并予以法律调整。
2、法律上利益选择的实质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对其共同需要的满足及满足其共同需要的措施的规范化和权威化。法律上的利益选择,相对于社会客观利益来说,又是人们主体性和自由自觉的本质的体现;它是实现主体尺度和客观尺度相统一的重要手段。”这一诠释从法的阶级本质的层面揭示了法律上的利益选择的内涵。二、立法中利益选择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平等对待原则是立法中利益选择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现代社会,平等作为正义原则的核心价值,已经成为人类社会追求的核心理念之一,已由世界各国的国内立法(主要是宪法)以及现行国际法确立为一项基本原
3、则。笔者认为,平等对待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第一,同等情况下同等对待,保障各利益主体人格平等,实现形式平等。第二,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保证弱势群体主体的利益差别,追求实质平等。(二)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通过对手段与目的之间关系的衡量,甚至对两者各自所代表的、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的权衡来控制权力滥用。在立法中贯彻比例原则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意义:首先,限制公共利益的恣意,节制国家权力的行使。其次是保障个体利益,发挥个人自由的最大效能。(三)综合利益最大化在现代社会中,多元的利益既交叉和融合,又相互矛盾与冲突。
4、利益主体在本质上属于“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经济人”的本性。因此,现代立法不仅应当以利益为核心,进行制度安排,更重要的是在利益衡量时,应挖掘种利益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并基于这种客观性和合理性来协调各种利关系,依据“多赢”的原则来平衡各方利益冲突,从而使各利益主体分止争、各得其所、多赢互补。三、立法中利益选择的约束条件(%1)社会利益结构在立法过程中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是通过利益集团的影响力实现的。利益集团所采取的影响立法过程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游说、公开运动、和平示威、影响选举、停止合作、恐怖活动
5、等。“利益集团对立法的有益作用是:(1)它取代个人,而以集团力量影响立法,较有利于集中本集团所联系的社会阶层的共同利益,形成共同意志;(2)他提出的资讯具有广泛的社会来源与根据,且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与经验,有助于立法机关做出决策;(3)大量立法案的初始来源是利益集团,他们实际参与了立法过程,可作为立法法定程序的有益补充。”随着当代西方利益集团的发展壮大,它也呈现出了误导决策、阻碍正常立法、损害公共利益、腐蚀议员等消极影响。(%1)公共政策在现代社会,公共政策已经成为一种权威性的社会价值和利益分配方案和手段
6、,被视为政府为了既定的目标所做出的相对恒定而持久的决策,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总杠杆,成为激励民众、振兴国力、民族自强的催化剂。公共政策对现代立法中利益衡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律创制必须以公共政策为指导和依据,立法中的利益衡量也应以政策为据;公共政策所体现的利益分配方案直接体现了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或占优势地位的利益集团的利益导向。公共政策是公共利益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公共利益通常情况下要通过公共政策去实现。公共利益的原则性和导向性势必会影响立法中的利益衡量。(三)社会舆论随着新型信息媒体的不断涌现,社
7、会舆论呈现出来源繁多、内容复杂、传播途径广、传播速度快、导向性强的态势并在现代社会中发挥出越来越强大的影响力,直接影响着现代立法中的利益衡量。社会舆论是言论自由的载体。即使在极端的情况下,言论自由也是必须被保护的,因为“言论自由使对其他权利的侵犯更可能得到报道。”并且,表达言论自由是民主自治的实质性的前提,“它有助于确保政治责任,肃清政治腐败,曝光权力滥用,并且通过向官员以及公众以外的专家充分征求意见和批评从而提高制定政策的质量。”四、我国目前参与立法博弈的主要力量(一)权力机关1、立法部门我国当前的立法
8、运作,人大专门委员会立法是特色。人大专门委员会与国务院起草完法律草案后,将草案提交给法律委员会及法制工作委员会。由于法律委员会并不具体审议法律,而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常设的工作机构,因此,它在法律草案的篇章结构与遣词造句方面往往发挥着决定性作用。一些法律草案的关键性改动,往往与立法过程中的技巧与方法、甚至执笔者的理念倾向有关。2、政府部门政府机关因其掌握的权力资源多、范围广,较之其他社会力量更能直接地介入立法过程。中央政府对立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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