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信息网络传播的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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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信息网络传播的侵权问题【摘要】在IT时代,为提高文件传输效率,P2P技术应运而生。但就在广人网民为P2P技术加速下载和上传速度喝彩的同时,不少音乐和视频的著作权人却为P2P技术侵权案奔波劳累。P2P技术一如以往的技术创新带來不少争议,其中P2P技术的终端用户和技术服务提供商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更是总所纷纭。虽然总所众知“技术中立”,因而分析应用P2P技术的终端用户和技术服务提供者是否侵权应当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但根据传统人陆法系的思考模式“演绎推理”,可以通过理论的归纳推导具体案例的结果。考虑到我国作为典

2、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对侵权行为有明确规定,笔者将由现有理论入手,讨论P2P技术侵犯著作权的何种权能,终端用户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技术服务提供商是否构成间接侵权。【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合理使用;间接侵权一、P2P技术P2P技术是一种新的网络文件传播方式,与以往的网络传播方式相比,P2P是在终端用户(peer)之间进行信息传播,而非以往终端用户和服务器之间进行信息传播。P2P技术的特征就是在P2P的网络屮没冇屮心服务器之说,每个终端用户都是信息提供者和信息消费者。P2P技术分为3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

3、是以napster为代表的集中型P2P模型。这一种集中型的P2P模型可以算是一种中间过渡模型。在这种模型中有中央服务器为终端用户提供中转服务,并且记录下每个终端用户的信息。第二阶段是以gnutella为代表分散型P2P模型,这一种分散型的P2P模型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PEERTOPEER”。在这种模型中没有中央服务器,所有的终端用户之间的传输都是彼此之间进行。具体操作为不断从不同的终端寻找所需要的文件。第三阶段是以迅雷为代表的混合型P2SP模型,混合型P2SP模型严格意义上算是集中型和分散型的中和。P2SP

4、模型中“超级用户”(SP)用于替代中心服务器,向部分电脑提供检索服务,提供部分下载服务。值得关注的是以napster为代表的集屮型P2P技术的运用在美国的判决实践中被认为是“为侵权提供场所和设备”,营运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替代侵权责任”,但是以gnutella为代表的分散型P2P模型的营运者并没有被认定为构成侵权。这样的判决结果是基于不同P2P模式的不同性质而导致营运者对终端用户传输文件的不同控制力。集中型P2P的营运者对传输行为冇较大的控制力,甚至于一旦关闭屮央服务器,侵权行为就无法进行。认定其为帮助侵权似

5、乎不无不可。而分散型P2P营运者则无法控制终端用户的行为,甚至于就算关闭网站营运也无法停止终端用户进行信息传播。认定其为帮助侵权过分苛责。二、P2P技术侵犯著作权的内容“没冇救济就没有权利”,同样没有权利就没有侵权行为。在讨论P2P技术的语境下,首先可以明确的是P2P技术侵犯的权利为著作权。但是不当使用P2P技术传输信息“侵犯的是广义的著作权,还是狭义的著作权”,“侵犯的是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亦或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的界定。笔者认为P2P技术侵犯的权利包含以下几种: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

6、络传播权,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以及广播组织者的复制权。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有关P2P技术屮并没有实质性区别,故可以概括为侵犯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复制权的定义为“以印刷、复卬、拓卬、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分的行为”。对于“复印”定义的关键在于“在有形载体上再现”和“作品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冇形物质上,形成作品的复印件”。纵览冇关P2P侵权的案件,终端用户的下载行为必然侵犯复

7、制权,因为下载行为的实质为“把互联网或者其他电子计算机上的信息保存到本地电脑上的一种网络活动”。保存就是对作品以有形载体的方式相对固定形成复印件的行为。这样來看终端用户的下载行为可以认定是侵犯复制权。但终端用户的上传行为是否侵犯复制权可冇待讨论。一方面上传不一定需要对作品进行复印,有时仅需要放置在共享目录之下;另一方面,是否可以认定其为帮助下载者侵犯复制权也有待讨论,这两个问题促使我们不可以直接认定上传行为侵犯复制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

8、在其个人选定的实践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终端用户上传作品无疑是“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交互式传播”的行为。综上可知终端用户侵犯了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著作权中有“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可以排除违法性。那终端用户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呢?三、终端用户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匕经发表的作詁”属于合理使用。不少网民认为自己利用P2P技术进行的信息交流完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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