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务派遣中雇主法律责任及风险问题

浅谈劳务派遣中雇主法律责任及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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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劳务派遣中雇主法律责任及风险问题、劳务派遣雇主责任及风险问题劳务派遣存在的责任及风险问题主要表现为:①劳务派遣单位资质方面存在着经营地位不明确、劳务机构没有采取许可制以及存在混业经营等问题,虽然《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用工形式、雇主的责任义务等做出了相应规定,但由于劳务派遣在劳动力市场属于较为新颖的现象,对派遣单位资质的相关规定的研究仍然不够深入。②一些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等固定,强行与本单位劳动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再要求被解除劳动关系的雇员与指定的劳务派遣单位

2、签订劳动合同,这些雇员再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回到原单位工作,就相当于原用人单位的雇员工龄、福利待遇等被清零,然后通过劳务公司继续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固定期限(一般为2年)的劳动合同,当劳动关系到期后,雇员的工龄等将被继续清零,这样一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被严重侵害。③劳务派遣存在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由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但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是用人单位,其工资也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标准应当适用于用人单位的标准,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将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另外,用工单位

3、可能会承担用人单位转嫁的法律风险,一旦用人单位无法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用工单位将要代为履行义务。二、劳务派遣雇主责任的规定以及风险的防范措施(一)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市场准入门槛劳务派遣存在一定的社会责任与风险,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派遣协议,虽然被派遣劳动者直接的服务对象是工人单位,但能够体现社会公共利益的缺是前两者,前文提到的劳动派遣单位资质问题更加关系到劳动者的直接利益,因此笔者认为提高劳动派遣单位的市场准入门槛势在必行,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要取得劳动主管部门的许

4、可,这一点在日本、德国、美国等都已经有明文规定,那么应该如何严格提高劳务派遣者的市场准入门槛呢?首先是规定用工单位的劳动风险保证金,确定用工单位有最基本的责任与风险承担能力,其次是加强用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旦发现这些单位存在违规行为,将直接取消其资格,被派遣劳动者转为直接雇佣关系,以此约束用工单位的行为,也可以有效维护用人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再次是效仿日本、德国、美国等国家的许可制做法,用工单位必须在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市场,而且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最后是严格

5、规定许可期,2年之后将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二)规定第四方责任与风险承担主体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中,政府其实是行政许可权利主体的一方,即规范和协调用工单位、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三者关系的第四方主体。其权利的行使直指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即把雇主对劳动者利益的危害性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笔者之所以建议将政府作为第四方的责任与风险的承担主体,是因为上文提到的许可制度需要由政府来维持,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对劳动派遣的主体行为进行规范,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另外一单雇主出现侵害劳动合法权益的时候

6、,而且无法履行权益弥补的义务,只有政府才有一定的能力代为弥补劳动者的权益损失。(三)劳动派遣适用范围的细化虽然劳务派遣作为非常态的用工模式,仅为临时缺少个别岗位的企业所适用。因此当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协议期限之外,并满足企业临时需求之后而没有续签派遣协议,若企业的工作岗位长期所需,用人单位就应该在与用工单位解除派遣协议之后,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避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必要对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进行细化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派遣的工作岗位仅为临时性、辅助性和代替性的岗位。也就是说,在派

7、遣协议期限之后,被派遣劳动有权要求用工单位履行付清所有工资、福利和待遇,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如果用人单位需要被派遣劳动者继续进行岗位工作,可以通过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协商,经后者同意后,确定雇佣关系,后者继续履行原工作岗位责任与义务,并直接享有前者提供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权利。笔者结合目前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建议以明文形式规定劳务派遣所适用的行业,对这些行业进行岗位细化。(四)劳动报酬风险的支付风险防范作为用工单位,劳动报酬虽然有与签订派遣协议的用人单位一方承担,但用工单位还必须承担用工单位"毁约”而

8、拒不履行劳动报酬的风险,为避免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争议,用工单位应该采取与用人单位签订工资支付委托代理的协议,委托用人单位代为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涉及到工资报酬的权利和义务由用人单位的全权享受和承担。另外,鉴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直接的合作关系,为避免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派遣协议中还必须明确工资的发放期限以及拖欠、克扣工资等的处罚条例。为避免用人单位以未支付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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