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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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探析作者简介:曹金风(1978-),女,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修订《婚姻法》的一个重要发展,这是实行婚姻自由以及依法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通过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特征、构成要件以及未来建议就行了分析,它所表达的人道主义精神,以及対婚姻中无辜受害的弱者所给予的深切同情和真诚帮助,无不折射出法律和道徳的深度追求。【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当事人;合法权益;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重要的里程碑意义。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2、会第二彳-一次会议修改的《婚姻法》在我国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是通过对夫妻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给予受害的无过错方必要的保护和赔偿。确立该制度的举措,不仅强化了婚姻法的精神,完善了我国婚姻制度的立法体例,而且也赋予了当事人明确的、可寻求救济的法律依据。由于当时的立法技术水平冇限和立法者一些观念的受制,该制度屮冇不少规定值得商榷,很多学者也密切关注该制度的适用,并且针对其完善和更科学化提出很多有益的见解。笔者也试图通过对该制度的价值阐述和理论探究,提出自己的一点浅见,以期望对该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做一份贡献。一、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一)离婚损

3、害赔偿制度的概念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通常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Z-,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特征1・法定性首先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离婚当事人中的无过错一方。“此处“无过错”不能做扩大解释,应指权利主体无《婚姻法》第46条所列情形。”再者可以请求赔偿的事由也是法定的,即事由只能是《婚姻法

4、》第46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况。还有,权利主体只能向夫妻中的过错方请求赔偿,不能向过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请求。2.救济性救济功能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通过获得损害赔偿,使无过错方的实际财产损失可以得到填补,虽然人的精神伤害难以用财产补偿,但财产毕竟是有价值的,能在一定程度上使受害的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些许的精神安慰。被损害的利益因此得到救济和补偿,也减缓无过错方所受到的财产和精神伤害。3•惩罚性和预防性离婚损害赔偿具有惩罚违法行为的功能,而任何赔偿制度在惩罚的同时也会对其他婚姻当事人起到预防警醒的功能。“我国的离婚制度采取的是绝对的、积极的破裂主义。在该主义的影响

5、之下,离婚原因已不再能制约当今社会婚姻当事人日益上涨的离婚意愿,致使离婚本身不再具有惩罚的功能。”但若不追究婚姻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则是对婚姻无过错受害方的极其不公也是对行为人的放纵,这就会背离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理念。(三)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1.可以更好的约束夫妻双方的婚姻义务公民有选择是否结婚的权利,但一旦缔结婚姻,就要求当事人负载着厚重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当夫妻一方违背这些法律义务,使婚姻关系破裂时,法律则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不仅维护婚姻义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还实现对无过错方的物质和精神损失的救济,体现婚姻法律规制的公平与正义。2•可以完善婚姻家庭法,加

6、强社会主义法治所谓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如果夫妻一方不履行夫妻义务,既伤害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又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秩序状态,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因此,要加强我国婚姻家庭领域里的法治建设,保护婚姻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引入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机制。3•可以更公平的配置离婚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律明确的分配好婚姻中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若一方严重违反其应遵守的义务给无过错方造成伤害的,法官在依法分割财产和衡量子女抚养权时必然会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有一些倾斜。因此,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更好的明晰离婚中为爭人的权利义务,完整,公平的保护婚姻当事

7、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耍件(一)婚姻当事人一方有法定的过错违法行为婚姻当事人一方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违法行为中的一种或几种,致使其配偶的配偶身份权受损。除此以外的任何导致离婚的行为都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二)存在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因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因此受到的损害后果。这是对实施行为危害性的要求。事实损害应该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是指因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致使无过错的配偶现冇的财产利益减少及为恢复损害而造成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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