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指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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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指导规范笫一条为规范我所行政指导行为,保障在实施行政指导中正确履行职责,促进行政指导活动制度化、科学化,完善行政监督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依法行政要求,结合我所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所各业务科室实施行政指导,依照本规范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者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民族宗教事务行政管理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者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约谈、说服、劝告、协商、建议、鼓励、帮

2、助、警示、发布信息、提供行动指南等非强制性方法,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一种行政行为。本规范所称行政相对人,是指作为行政指导对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超越其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行政机关在不与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者政策以及法理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行政指导的目的和对象,自行决定指导方式、形式和内容,但不得滥施行政指导行为。第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坚持合理原则,采取的方案、方式应与行政指导的目的具有必要的和合理的联系。在各种可能采取的方案中

3、,选择最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方案;在各种可能采取的方式中,选择既能有效实现行政指导的目的,又可避免损害行政和对人的方式。第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坚持必要性原则,在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时候,应当优先选择采取柔性管理方式,运用行政指导,实现行政管理口的。第七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采取适当的形式:(-)行政提示。指行政机关就行政相对人行为可能涉及本机关行政管理相关事项和行政执法的事项,进行预先告知、提醒。(二)行政示范。指行政机关通过推荐、评价等方式,促使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地从事卫生行事业方面的相关活动。(三)行政辅导。指行政机关

4、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与本机关行政管理业务相关的帮助和支持。(四)行政引导。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法律宣传、教育、解释、说服,促使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进行违法行为,防止其再次实施同样的行为。(五)行政规劝。指行政机关就行政相对人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劝告、预警。(六)行政告诫。指行政机关就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或者违反行政管理规定但无明确法律责任认定的行为,可予以行政告诫。(七)行政约见。指行政机关对严重破坏管理秩序、影响团结稳定的突出问题,约见行政相对人进行谈话,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进

5、行整改,督促其完善制度,整改自身存在的问题,避免违法行为发生。约见谈话应当如实进行登记或者记录。(八)行政建议。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的同时,可向行政相对人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出《行政建议书》,提出与本机关行政职权相关的建议和意见,促使其合法规范从事民族宗教事务相关活动,或者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等情况抄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九)重大案件回访。指行政机关对符合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条件或者对社会具有普遍影响的案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冋访,督促指导纠错措施,巩固执法效果,促使行政相对人继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6、规范自身行为。(十)重大案件披露。指行政机关就对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管理秩序、行政相对人反复违反法律法规的同类行为,且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接受处罚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披露。(十一)行政公示。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引导性的参考。(十二)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的其他指导形式。除以上行政指导形式外,在符合实施行政指导基本原则要求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可以积极探索更多有效的行政指导实施形式,

7、还可以将多种形式的行政指导加以组合,对特定对象进行综合或者系列指导。第八条行政机关可依职权主动实施行政指导,也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实施行政指导。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实施行政指导,必须经所领导或者承办业务科室分管领导批准。对依申请的行政指导,行政相对人有权撤冋或者变更申请。第九条行政机关经调查研究,认为需要主动实施行政指导的,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实施者等事项。第十条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指导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口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和管辖范围的,予

8、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和管辖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中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其他不适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申请事项,拒绝其申请,并告知理由。第十一条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电子数据等其他合理的形式。采取书面等其他形式的,应当制作《立项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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