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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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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范畴及规制模式研究伴随着我国社会格局的不断更新变化,我国有关乎社会民主民生问题的行政法治问题也在日益的完善与加强,在社会行政法方面,不仅建立了保障社会安全和社会权益的法律,同时建立了社会救助及社会福利等法律,为我国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良好的保障,但由于我国社会行政法治体系尚未成熟,因此我国社会行政法还处于起步阶段,为进一步的使我国社会行政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将对社会行政法的范畴进行整理和探讨,并研究社会行政法中所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一、社会行政法的范畴社会行政法的概念社会行政法是指协调社会生活中相关的社会关系并且解决相
2、关的社会民主民生问题,由此实现社会生活过程部门行政执法。社会行政法具有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其他公法受益权、规范行政机关行政给付和其他社会服务的义务,是社会行政法的核心范畴。保障社会安全问题的法律社会安全是公民可以在社会公众环境下进行自由生活和生存的基础,社会安全是指在公民所生活的社会中,社会公民共同体现出对社会环境所感悟到的安全感。在社会处于较低阶段时,社会安全仅局限于社会治安秩序方面,仅能保证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不被侵犯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社会安全被赋予全新的内容,社会安全已不再局限于仅维护社会治安程序问题,
3、而是逐渐变得深刻、有意义。维护社会权益的法律社会权益是普遍社会中所指的社会概念,是指某些与社会行政法有关联的社会权益,是在具体的相关社会属性下伙食属于相关特殊社会群体和公民的权力的权益。通常情况下,社会权益被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指社会中生活着的任何社会公民都理应拥有的的权益问题,比如通过某些问题的提出,而经由社会行政部门提出的相关系统的指导权益等,此部分的权益在某些程度上可以视为公共利益相同权益。第二部分是指社会个体理应所拥有的权益问题,如针对某些社会问题,社会生活中的个体公民对社会行政部门提出解决其问题的相关合理性建议和意见的权
4、益。该项权益虽可以在民事法律中找到具体的相关规定,但就其是否属于社会权益的问题,还需要更深一步的了解。最后一部分权益是指生活在社会中的某些特殊社会人群的权益,例如少数人群、妇女、老年人和儿童等等,上述社会群体作为社会中特殊的社会人群,其所拥有的权益理所应当也是社会权益。由保护上述三个范畴的权益所构成的行政法规便是社会权益保护的社会行政法,诸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解决社会民主民生问题社会问题是指在社会活动和发展的过程中,造成公民困扰和麻烦的事情,并难以一次性得到政府的解决的社会问题。社会问题分为两种,一种是长期存在并存在一定解决手段
5、的自然问题,此类问题被视为固有问题,我国解决次类社会问题的社会行政法如《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不在少数。另一种是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不断出现同时无法直接解决的社会民主民生问题,此类问题是社会发展中必然遇到的问题,与社会的发展成正比。虽然不能将此类社会问题完全解决,但可以通过社会的发展,制定相应解决问题的法律法规,以此保障社会安全问题,如《传染病防治法》等。实施社会救助的法律社会救助是指政府对社会中部分有特定需要帮助的特殊人群进行物质资助的行为。在现代社会中,由政府主导的社会救助只救助特定的社会群体,社会救助的主体是政府的行政系统,在我国
6、各行政部门有针对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建立的各种社会行政救助机构。在我国存在贫富差距大的现状,我国行政部门实施的社会救助行为目的是为了有效的改善调整两阶层的差距,社会行政法有诸如《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等。二、社会行政法的规制模式社会行政法存在的问题首先,我国社会行政法的体系结构是不够严整的,在我国社会行政体系结构中,我国各部门与社会行政法之间都存在若有若无的联系,并且都在社会行政法的前提下进行社会活动。国家在通过对公民所想拥有的法律保护中了解,开设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此部门作为社会行政法的执法主体,建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公民在社会中遇
7、到的合法劳动权的问题,并且在遇到相关问题时有法律可以保障。但劳动和社会保证部门在宪法中却没有任何法律典则将社会行政法统一起来,在宪法中也没有确立社会行政法应该有的体系结构。其次,法律典则存在缺位性,法律典则的缺位极有可能致使某领域的社会事务疏于调整,亦或可能使行政机关滥用职权,随意行使社会行政法的立法权。最后,社会行政法的创设缺乏针对性和规范性,在我国关于民主民生领域的有关劳动保护和民主管理方面的立法都是较欠缺的,特别是对于我国公民普遍关心的对于社会公平合理分配问题,并没有提出可以有效解决其问题的社会行政法。由此便造成了我国社会行政
8、法在立法部门权力的缺失。完善社会行政法的对策针对我国社会行政法所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对社会行政法进行完善。首先,要改善社会行政法的体系结构,对社会行政法的立法权进行合理的分配。权力行使的模糊性在我国有所体现,由此导致我国社会行政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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