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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根据国家教委《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24号令及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00J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是指学校财务,科研处校办产业'基建'后勤管理部门和院、系,所以及经济活动比较频繁的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机构对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退休、辞职
2、、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作出评价。第四条,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这些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以便加强学校的财经管理,并为有关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第五条,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第六条,审计人员应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在审计工作中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保守秘密的原则。第二章审计内容,程序和方法第七条,学校有关行政
3、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是:(-)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单位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基建计划等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三)各类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等情况;(四)各项收入,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乱收费或者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五)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六)经济决策的效益如何,投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七)有无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八)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九)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规违纪问
4、题;(十)提请审计的部门及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八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决定后经组织或人事部门书面提请,学校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审计部门对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应当在收到组织或人事部门的提请审计通知后,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第十条,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部门的审计通知书后,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做好帐务、财产、债权、债务等的清理工作,认真整理并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以下资料:(-)被审计人任期内的个人书面述职报告;(-)任期内的会计帐簿、凭证、报表、经济合同
5、或协议书;(三)财产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四)单位的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五)各年度的单位工作总结;(六)审计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审计人员根据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的资料,按照审计程序,采取适当的审计方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审计原则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审查取证,正确评价工作业绩及存在问题。第十二条,审计终结,审计人员整理审计资料,编写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初稿送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10日内将其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第十三条,审计
6、小组接到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后,要认真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第十四条,审计机构负责人根据审计小组报送的审计报告及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定审计报告,并将审定的审计报告报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校领导应在二十天内批复。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将校领导批复后的审计报告送给提请审计的部门校领导以及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机构可以提出通报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意见,报请学校领导或纪检,监察等部
7、门处理。(-)拒绝提供第十条所列资料及证明材料的;(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校应酌情给予处分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学校审计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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