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三份鉴定该如何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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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三份鉴定该如何采信陈江颖[案情]2001年1月28日,原告欧阳某(以下称患者)在被告市某医院(以下称医院)做手术,医院得知患者对多种药物过敏,就采用了诗乐氏消毒液进行皮肤消毒,术后患者出现呕吐等症状,被诊断为脊髓脊膜炎。经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该患者目前存在的神经系统症状与诗乐氏消毒液在穿刺过程中被带入蛛网膜下腔后对脊髓脊膜的直接刺激有关,木病例属三级戊等医疗事故,院方负主要责任。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为:医方使用诗乐氏消毒液在腰麻穿刺部位进行皮肤消毒属违规行为,与患者的损害有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三级戊等医疗事故,由于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尚

2、存在具他因素,如患者过敏体质等,故医方承担次耍责任。患者不接受医疗事故鉴定,并认两份鉴定对其伤情都有遗漏,故就伤残程度中请向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法医鉴定,结论为:患者有尿失禁存在,构成四级伤残。患者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46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被告的过失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严重损害,对此被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由于自身的过敏体质,对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影响,亦应白行承担一定的责任。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未考虑原告冰遗留的损害后果,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评定有一定影响,未能合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伤残等级的评定应当依据法医鉴

3、定。再者,两级医学会都认为使用诗乐氏消毒液不规范所造成,但省医学会鉴定结论却为确定医院负次要责任,此责任划分与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不相吻合,故不予采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用139732.5元的80%即111786元。医院上诉的两个主要理由是,一、一审对责任认定不依据省医学会的鉴定错误;二、一审对伤残等级的认定不采信医学会鉴定(即按事故等级对应伤残等级),而采信法医鉴定错误。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分歧]本案出现了三份鉴定,法院应该如何取舍,这也是目前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的一个突出难点。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

4、相关规定第二十条规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巾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泄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眾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泄;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笫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a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

5、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延第一条规泄,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沱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具它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凡是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就必须采用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有因医疗事故之外的原因引起的其它医疗赔偿纠纷才能进行法医鉴定,故本案只能采信医学会的鉴定,不应采信法医鉴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专门的鉴定机构对医疗单位所致损害事实进行技术鉴定所做的认定意见

6、,其性质是专家证言,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法院有权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决定如何采信,并有权决定是否需要进行法医鉴定。[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儿种:(六)鉴定结论”,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民事诉讼法〉〉作为法律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故医疗事故鉴定也属证据的一种,不是法院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对法院认定事实不应具有预决效力,法院应当对其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

7、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故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法院可以委托重新鉴定。木案中,患者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医疗事故鉴定中对其伤情有遗漏的地方,未考虑尿遗留的损害后果,故法院没有直接按照医疗事故鉴定的事故等级对应伤残等级,而是同意对患者的伤情进行法医鉴定是正确的。另外,本案中省医学会虽认定属医疗事故,但认定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对责任的认定依据不足,鉴于已经经过两级医学会鉴定,不宜再进

8、行医疗事故的鉴定,法官可以根据案情并结合审判经验对责任进行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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