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证明的事实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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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需证明的事实范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7、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8、双方无争议的事实  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

2、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根据民事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的规定无需证明的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对方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推定的事实  4.预决的事实  5.公证证明的事实  《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法庭审理中对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也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司法实践中对这些规定却存在不同的认识  在刑事诉讼中需要引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事实的情形主要有:  1.在认定某些犯罪的构罪事实中可能需要引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4、所确认的事实如索债型的非法拘禁案在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已由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情况下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就无须列举证据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债务关系的事实进行证明只需引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  2.在认定某些犯罪的情节事实中可能需要引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如在认定特别累犯时公诉人在庭审中只需引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被告人曾经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事实  3.在共同犯罪分案审理且被告人对前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引用前案生效判决证明后案的犯罪事实  上列三种情形下免除公诉人的举证责任这对提高诉讼效益避免诉讼资源浪费无疑具有非

5、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共同犯罪分案审理被告人对前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有异议、且出现新的证据的情况下该项规定就显现出其不完善之处:  1.不加区别地引用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有可能造成新的错误判决司法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是依据证据推定出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并不等于客观事实因此当有新的证据出现时就有可能推翻原裁判所认定的事实  例如xx年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抢劫一案此前刘某伙同梅某等人共同抢劫其中梅某等人经一审、二审程序已经判决有罪我院依据对梅某等人的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对刘某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1999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刘某伙同原判被告人梅某等人先

6、后抢劫17次劫取财物6990元庭审中被告人刘某辩称1999年6月26日作案时因爬水管摔伤造成左小腿骨折没有作案的能力为此起诉书指控其1999年7月以后参与抢劫的事实不能成立经对原判决所依据的证据重新质证发现有4份证据证明刘某的辩解成立据此法院采纳被告人的辩解对起诉书指控其1999年7月以后参与抢劫的事实不予认定  由本案可以看出:并非所有未经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都是客观事实特别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先到案的被告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将责任推给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不加区分地引用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对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那就很有可能造

7、成再一次错判的结果  2.存在侵犯被告人辩护权的嫌疑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其中辩护权是其诉讼权利的核心辩护权的行使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其中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是行使辩护权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在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照搬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对其所依据的证据不再举证就会造成被告人对证据不知情的现象存在这等于是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为此建议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在法庭审理中对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当事人没有异议的公诉人可以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也

8、应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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