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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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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反诉答辩状 交通事故反诉答辩状 反诉原告(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出生住湖南省长沙XXX驾驶证号:43010XXXXXXXXXXX 电话:13XXXXXXXXX 被反诉人:邹XX男2岁零6月身份证::4309XXXXXXX湖南XX县杨林乡大湖村高家村民组人 法定代理人::邹XX(邹XX之父)男汉族19XX年老4月出生,身份证号:4323261977042XXXXX湖南XX县杨林乡大湖村高家村民组人 电话:15802585908 诉讼请求: 要求确认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反诉人
2、受伤已治愈反诉人已支付(含保险公司已垫付的)赔偿的医疗费9901.13元 按雨认字[20**}第024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被反诉人应自行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故被反诉人的监护人邹XX应退还多预收的费用1980.2元 事实和理由: 20XX年09月04号09时30分,反诉人XXX驾驶湘AH6032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体育北院新东方烹饪学院呈南北院南行驶至东方烹饪学院前地段时恰有行人邹XX在此处由西往东横路经过 由于XXX驾车行经无任何交通信号的道路的道理遇行人时未主动避让加之邹XX横路时未确保自身安全以致王佐成所驾车右
3、前轮与邹俊逸右脚相碾压造成邹X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长沙市雨花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认字[20XX}第024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XXX负主要责任邹俊逸负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首先要分清交通事故的责任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民事上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4、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出事的当天这个小孩子是刚从农村老家XX来到长沙的第二天因他父亲做水果生意小孩子当时只有1岁多刚学会走路因为监护人不力所以导致小孩子跑到马路边的机动车道上可以说是突发事件而且司机XXX已采取了紧急措施并有车检证明是合格的而且车速慢说明司机XXX没有过错 而且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有证人证明车速只有30码而且此路有601路公交车通行平时来往的车辆很多被上诉人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的责任 所以交通事故认定被反诉人要承担次要的责任 2、被反诉人出交通
5、事故的时间是20**年的9月4日在湖南湘雅医院入院到9月17号出院共住院13天有医院的费用总清单予以显示:费用为(9068.13)元, 9月4日起住院费用清单:(20**年9月4日—17号) 20**年9月17日出院 20**年9月17日办理出院手续预交300元 合计:9068.38元.附有每天的费用清单和费用总清单.(证据中附有每日的费用和总费用清单) 20**年9月4日中心医院门诊费用: 合计:239 1元 20**年9月4日湘雅医院门诊费用清单: 合计:593.80元 被反
6、诉人受伤已治愈上述费用共计9901.13元按照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区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长公交雨认字[20**]第00249号的认定反诉人承担主要责任被反诉人承担次要责任费用全部由反诉人(含保险公司垫付)已支付故被反诉人应退还多收的医疗费用1980.2元 3、由于被反诉方的监护人提出了许多无理的要求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反诉方要承担次要责任 一、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失费和伤残费用和后续治疗费严格的说法院立案庭是不能受理的因为没有伤残鉴定书而且要求赔偿是有标准的不是他们所说
7、的按生命的年限70年来赔偿要求共计赔偿29.95万元 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可是到了法院立案庭总是要审查吧法院有权要求其在诉讼请求和赔偿上按法律的规定更改后才可受理 并要求出示伤残鉴定书可是法院的立案庭还是受理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就是赔偿也是20年还要按伤残的糸数来计算 二、就是司法鉴定吧从去年9月17日出院后
8、就要求他们去进行司法鉴定在20**年的12月交警队要他们到中心医院做伤残鉴定后并告之因为不构成伤残所以一直没有做成 因为此案在20**年的6月2日立案我方在6月11日提出了反诉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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