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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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实体吸纳税收优惠政策厦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主要内容一、文件依据二、申请条件三、优惠标准四、申请程序五、审批期限六、注意事项一、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5号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厦地税发[2011]2号)二、申请

2、条件1、企业方面条件: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企业吸纳享受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2、人员方面条件:经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且属于以下四类人员之一(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

3、员。三、优惠标准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按当月安置就业人数每人月定额400元,依次预扣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四、申请程序1、办理机构:按税收缴交关系分别向市或区就业中心递交认定申请及相关材料。2、申请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2)企业电子缴税回单;(3)新招用人员持有的新版《就业失业登记证》;(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该花名册应加盖就业登记章;(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6)企业与新招用符合企业吸纳享受税收政策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4、(7)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从地税网上打印记录并加盖公章);(8)《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从厦门人力资源网上打印填写并加盖公章)。3、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五、审批期限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六、注意事项1、原持《再就业优惠证》正在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

5、政策的人员,应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换发新版《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将原有证件上的证件编号、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新版《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到期满为止。2、可享受但未享受财税[2010]84号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人员:符合享受减免税优惠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税收缴交关系,经相应的市、区就业中心核实后在企业吸纳人员的新版《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3、跨年度继续办理减免税申请的,须加盖“年检合格”印戳。4、企业招收符合享受税收政策人员,不得重

6、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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