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法律法规重点: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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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从业法律法规重点:合同的终止    出guo银行专业资格栏目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银行从业法律法规重点:合同的终止”,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    合同的终止    1.合同终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

2、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合同的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当事人一方依照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

3、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抵消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4.提存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

4、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

5、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5.免除与混同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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