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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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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价值分析视角下的证明责任分配(上)邓李平-AZ•“—1—.刖苻如果说证明责任被奉为民事诉讼的“脊梁”,那么证明责任分配就是民事诉讼“脊梁的脊梁”,它不仅是民事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事关当事人诉讼成效的关键问题,因而其一直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注。在过去的近TT年的中,国内外学者都对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形成了众多的流派和学说。但rh于证明责任分配本身所具有的重耍性及复杂性,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一直没有得到统一。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没有找到这一问题的根源。价值是人类活动的基本出发点,价值分析是人类活动的基木内容,人
2、是万物的尺度,世I'可万物都应受到人的评判,证明责任分配亦概莫能外。本文正是从这一思路出发,试图重新理解证明分配理论,并在此基础上确立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从所杏阅的资料來看,对于这一问题,学界研究却较为缺乏,虽然也有学者曾从价值论的角度论及证明责任分配,而其论述却多集中于证明责任分配的价值目标,II对价值目标的研究,也多是论断式的,缺乏深入、系统的论证。木文试图填补这一空H,希望能在明晰对证明责任分配迹行价值分析的基木路径的基础上,在明确证明责任分配价值日标的前提F,从价值论的角度对现在主要学说述行评价,探索证明责任分配
3、更坚实的基础,构建更为理性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要正确对证明责任进行价值分析,前提是必须对价值有•深刻的理解,明确价值分析的基木内容与方法。在木文中,这些都是基本内容。在此基础上,笔者对价值规则的产生、世界主要学说逐一进行了评判,进而提出本文的观点,提出构建我国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的建议一—毕竟理论的生命在于实践。虽然,读研三年及工作一年來,笔者对于证明责任分配一冇•抱有浓厚的兴趣,而口.学习、研究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也一年育余,但对于这种“猜想型”的世界性难题,也可能只是管中窥豹。只希與论文的撰写能提高自己的研究水平,更深入的
4、理解一些问题,如果同时能够促进实务工作,为法治建设尽自C的一份绵薄之力,当然更好,即使不能至,心向往之。第一章价值分析与证明责任分配1.1价值的木质价值这个词在H常牛活中经常被广泛运用。如,我们看到i本书时可能说:“这本书很有价值”,或者说:“这木书价值不大”;当我们碌碌无为吋,可能觉得“活着没有价值”;碰到一件事时,可能心理想:“这件事有价值,应该做”,也可能心中嘀咕:“这件事没有价值,不值得去做”;等等。这说明,在我们的生活屮,价值现象随处可见,价值评价随时发生,价值活动已成为人类社会实践的基木内容。价值,一般意义
5、上讲,相当于英语中Value,法语中的Valeue,徳语中的Wert,俄语中的ueIIII。ct「“价值”这个词与古代梵文和拉丁文屮“掩盖、保护、加固”词义有渊源关系,是它派生出“尊敬、敬仰、喜爱”的意思才形成了价值一词的“起掩护和保护作用的,可珍贵的、可尊重的、可重视”的基本含义。[①]语词,总是随着补会实践的发展而含义不断丰富,但也因此,「I前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价值一词的内涵尚无定论。国内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国外学术界也是观点各异,这主要是因为价值的本质与定义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国内学者王玉樑同志曾在《论价值本质与
6、价值标准》一•文中指出,各国学者对价值本质问题的研究形成三大类型、十大学说。三大类型是主观价值论、客观机械论和主客体关系说;十大学说是意义说、满足需要说、兴趣说、情感说、欲望说、先验性质说、情境说、功能说、有用性说和结果内在性质说。[②]其中,影响较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儿种:[③]1.客观说(或称物理主义、属性说)。该说认为价值属于客体本身所具有的纯客观的属性,其与主体的需耍、追求、感受及评价无关。例如,摩尔认为,“许多事物本身就是善的或恶的”;还有人认为,价值就是对象的和谐性、精巧性;等等。2.主观说(或称心理主义、观
7、念主义)。该说认为价值是人类的一种粘神或心理现象,是与人的需要、欲與、意志、情感、兴趣、偏好等相关的东西,例如,迈农认为,价值是基于快乐的感情;埃伦费尔斯认为,价值是主体的欲求及山此决定的情感体验;桑塔耶那认为,价值是利益和兴趣;等等。3.关系说。该说从主客体关系的角度來理解和界定价值的本质,认为价值就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例如,兰菲尔徳认为,作为价值的美“既不完全依赖于人的经验,也不完全依赖丁•被经验的物,它既不是主观的,也不是客观的,既不是一种纯粹科力活动的结果,也不是客观对彖的一种固有价值,而是这两方血变化无常
8、的关系,即人的机体为客观对象Z间的关系”;孙伟平认为,价值就是在人的实践——认识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一种客观的主客观关系,是客体的存在、性质及其运动是否与主体木性、目的和需要等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的关系。4.关系属性说。该说认为,价值是客体的一种的关系属性,具体指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或称效用性、合目的性等。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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