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利」之辨:浅论《左传》的义利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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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利」之辨:浅论《左传》的义利观提要义利Z辨,在儒家哲学中,为一辨明道德T夫的相对性概念。然而,不同诠释进路对于义、利的认知,也有殊异。一般而论,无论是道徳工夫绝对二分,或实践进路的公利等同于义,应如何安顿「利」,则是关键。就前者而言,「利」阻碍了成义之路,须被舍离,所谓的公利已裁化于义,可存而不论;当实践时,符合公众利益的「利」,其公平性要取决于「义」,使义、利成为主从序列。一旦概念落实于现实政治情状,即《左传》时,便无法如概念般容易厘清,其还关涉到政治权力问题。而政治所欲探讨Z内容者,乃两

2、种以上相对属性权力的平衡,因此,义利反成为妥协利益的道德基础。即便仍出于道德之属,但更讲究权变融通。因此,义、利成为可供讨论与协商的实质意义,更贴近人情,在不同事件中,分化为不同处理模式,丰富与活泼了义利概念在历史事件中的使用。关键词:义利之辨、信、礼、孔孟、左传、政治权力壹、问题的提出「义利之辨」乃先秦儒家最早提出的议题,并作为道德价值评判的标准。从字面观之,《说文》释「义」云:I■己之威义也。」而段注云:「……今正古者,威仪作义。今仁义字用之仪者,度也;今威仪字用之谊者,人所宜也,今情谊字用Z。

3、……今时所谓义为谊,是谓义为古文威仪字;谊为古文仁义字。故许各仍古训而训仪为度。……义Z本训为礼容,各得其宜,礼容得其宜则善矣!」说明当义释为仁义之「仪」,为衡度道徳判断在内;释为威仪之「仪」时,则有情谊之意,即「人所宜也」之合理情感的表征。因而义既是由内而外的情感表现,也必须合乎道徳之规范,并做为衡量动机与事理的标准。释「利」有云:「刀和然后利。」并藉《易》引申道:「易曰:『利者,义之和也』」。刀之锐利为本义,采用《易‧文言》的引申,说明义利关系的主从性。依照《易‧干卦》卦

4、辞:「干,元亨利贞。」〈象〉曰:「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以明干卦健动不息的特质,人须承天为法式,动而不止。故「利者,义之和也」乃是健动中能合谐与合宜,以立于万物的各得其宜而生生。由此可知,前者是以道徳为依归的权衡标准,后者则为依于前者所展延出具冇合理、合谐、合宜的表现。所以,义利之分采主从属性,利非为不可取,而是须以义为度。此主从属性架构,在宋儒诠释概念下,则有不同,朱子释「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义者,天理Z所宜。利者,人情Z所欲。又解释:君子只理会义,下一截利处更不理会。小人只理会下一截

5、利,更不理会上一截义。盖是君子之心虚明洞彻,见得义分明。小人只管计较利,虽丝毫底利,也自理会得。以天理为道徳本体,在人则为天地之性。故「义」为天理流行时,举措合乎天道之谓。至于「利」,是气质之性的欲望衍流,冇善恶之判分,与天理之纯然至善,形成绝对性形上与形下区隔,也成为「君子」与「小人」的判别。此克就道德品性而论,君子是能体证性体与天理的高道德形象;小人是只知汲汲营营,钻研利益低道德的象征。重德性而不重名位的划分,也断然地分隔出义与利的绝对性,二者不相从属。清儒则一反宋儒观点而云:古书言君子小人都以

6、位言,汉世师说如此。后如专以人品言君子小人,非古义也。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君子喻于义也。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小人喻于利也。唯小人者必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故《易》以君子孚于小人为利。君子能孚于小人,而后小人化于君子。……儒者知义利之辨而舍利不言,可以守己而不可以治天下Z小人。小人利而后可义,君子以利为天下义。孔子此言正欲君子Z治小人者知小人喻于利。[4]他们认为君子与小人非仅以道德为区分标准,而须透过「位」言之。依宋儒观点,以人品为区分,结合了政教,内圣以通达外王。而内圣之道存乎个人心性,因此

7、人人皆有成道成圣的可能,则义利辨乎一心。清儒视道德与政治需有所明辨,侧重天理由事理中寻得,故不以内在道德进路着眼,强调客观事理「位」的不同。在「义利Z辨」中,君子与小人不仅道德有别,位也不同,上位君子能否以身作则而化育于民是关键所在,所以要通晓「利」。此利非为一己私利,而是能利于民的公利,透过政治达用手段,将利还施于民,并达成「义」的目标。如此一來,民囚恒产而冇恒心,道德教化足以施行,则可知义行义,故h:r小人利而后可义,君子以利为天下义。」由此可知,清儒对于义利的观念,并不视为绝対性之对立区隔,强

8、调依于义而生利,另如颜元更明口指出:以义为利,圣贤平正道理也。尧、舜「利川」,《尚书》明与「正德」、「厚生」并为三事。利贞,利用安身,利用刑人,无不利。利者,义之和也。《易》之言「利」更多。孟子极驳「利」字,恶夫搭克聚敛者耳。其实,义屮之利,君子所贵也。后如乃云:「正其谊,不谋其利」,过矣!宋人喜道之,以文其空疏无舟之学。予尝矫其偏,改云:「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5]且以「位」为前提下,更在乎上位者且须有德,并以德化民。其施于民Z「利」非个人人情欲望这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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