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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庭前会议制度浅析 庭前会议制度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对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是否调取新证等与审判相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同时审判人员还可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对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庭前会议制度浅析吧 新《刑事诉
2、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正式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即在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之间植入庭前会议这道中间程序在年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庭前会议制度先后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予以阐释笔者将就庭前会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情况进行如下分析 一、庭前会议制度建立的目的 庭前会议制度的建立,打破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
3、审判程序由起诉到审判的直接过渡,是在起诉、审判之间植入的中间程序,通过解决与审判相关的一些程序性问题,提高庭审的质量和效率 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向法院移送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之前无法看到全部案件材料,对于其掌握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也不及时向法官、公诉人出示,而是在法庭上予以出示,采取“突袭”战术,一定程度上拖延了法庭审理如:南乐县检察院于年提起公诉刘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刘某委托了两个辩护律师,辩护人在法庭审理前向法庭申请15名证人出庭作证,并对全案证
4、据从程序、实体和法律适用方面进行了全面质证,被告人刘某亦翻供,辩解自己无罪,法庭审理从上午9点一直审理到下午6点多,法庭审理持续将近十个小时,本应在庭审前解决的程序性问题被辩护人带到了法庭之上,严重地降低了庭审效率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庭前会议制度的增设是一大亮点,它有效地遏制了庭审中证据“突袭”现象,控辩双方申请休庭或要求延期审理的情况随之减少,保证了庭审的连续性,对进一步规范刑事司法审判程序,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程序公正都将起到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如南乐县检察院年3月提起公诉的邵某非法吸收公众
5、存款一案,该案涉案被害人390余名,卷宗材料42册,南乐县法院多次组织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召开庭前会议,针对案件管辖权、非法证据排除、被害人证据材料采信等问题,交换意见,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材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将简化质证,以保证不再出现长达十个小时的冗长庭审 二、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庭前会议制度的法律界定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的规定,设立了庭前会议制度,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3184条进一步细化了庭前会议制度的操作程序 第一,明确了庭
6、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新刑事诉讼法虽然设立了庭前会议制度,但并未对适用案件的范围予以界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在司法解释的第183条规定了4种情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3)社会影响重大的;(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二,明确了庭前会议的参加主体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前会议,即参加会议主体是: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
7、亲属)、被告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庭前会议只是庭审的准备程序,并非正式的审判程序,被告人不参加,并不影响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召开庭前会议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当然也可以不让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而由其辩护人参加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一般不宜召开庭前会议,若召开庭前会议,应在充分保证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将不利于被告人 第三,明确了庭前会议的功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184条的规定,审判人员组织召开庭前会议,可
8、以围绕以下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界定了庭前会议的功能:(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3)是否申请调取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4)是否提供新的证据;(5)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6)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7)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8)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