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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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最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卫生部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年]19号)和《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的通知》(川卫办发〔〕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度合江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入库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

2、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在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签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尽快将新生儿的出生信息输入四川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严格实施《出生医学证明》网络化管理并实现联网打印签发    (一)首

3、次签发制度    非医学助产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应由父母本人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表经村妇女主任审查签字并盖村委会公章后交当地乡镇(中心)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核实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同时提交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由儿童母亲到县妇幼保健院办理儿童母亲确因外出不能亲自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必须由其委托近亲属(父亲、祖父母、外祖父母)或乡镇妇幼保健人员代办代办人应出具身份证原件并留下复印件存档;委托近亲属或当地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代办的还必须提交由婴儿母亲亲笔签名并加盖拇指印的书面委托书无法提供母亲信息的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4、》签发须提供亲子鉴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出生半年内未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儿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需提供父母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入户证明(或户籍证明)    (二)换发制度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因签发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

5、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县妇幼保健机构书面申请换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三)补发制度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按以下要求补发    1、未办理户籍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2、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6、  3、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1996年以前出生的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时可根据当地有关规定申办出生公证的证明等手续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统一办理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向签发单位所在地县级妇幼保健院提出补发申请;经确认情况属实将丢失证件编号等信息在当地新闻媒体声明作废后可予以补发同时提供新闻媒体声明作废的

7、相关资料    四、废证登记销毁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年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    五、专人管理负责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入库、领发、签发、换发、补发、网络管理等工作实行专人管理明确职责    各签发单位对《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纸由两人分开管理不得丢失、不得外借违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印章管理制度    应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和式样

8、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补发专用章并将印章式样抄送本级公安部门户籍登记部门和市级管理机构备案    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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