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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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篇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律效力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母婴保健法规定,由依法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法定医学证明。其法律效力是:  (一)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情况;  (二)证明出生人口的血缘关系;  (三)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医学依据;  (四)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五)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六)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得事项提供依据。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

2、与签发  (一)签发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活产婴儿(活产婴儿系出生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及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体征的婴儿)。  (二)填写要秋  1、接生人员填写,记录婴儿出生状态,根据,接生人员或指定专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由计算机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需接生人员本人签字、  3、新生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正规。  4、性别、健康状况及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儿出生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认,分别在有关文字上或口内划

3、“√”;健康状况可结合阿氏评分判定。  5、新生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无居民身份证的现役军人或外籍人,在身份证栏内填写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如军官证、士兵证、外籍护照,按实际数码顺序填在口内,尾数后口内标“?”。  6、父母为台、港、澳居民,已获得外国国籍的填相应国籍,未获外国国籍的填“中国”籍,其后标(台)或(港)、(澳)。  7、在综合医院和其他医院出生的,在医院内口划;在妇产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口内划“√”;家庭接生的在家庭口内划“√”;其他地  点出生系指在车、船

4、、飞机上出生等情况,填写时须注明,并在其口内划“√”。  (三)签发要求  1、《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加盖出生医学专用章后签发;家庭接生的新生儿,由接生地在的乡镇卫生院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签发。  2、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籍登记机关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户籍登记的原始凭证,《出生医学证明》正本交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必须在户籍登记机关拆切,私自拆切视证明无效。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使用  (一)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分

5、别设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使用,严格发放程序,做好发放登记。  (二)在常住地以外跨省异地出生的新生儿,可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在常驻地申报户籍登记;如规矩必须加盖常住地妇幼保健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的地区,只需在新生儿常驻妇幼保健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加盖此章即可,不得以外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当地《出生医学证明》的方式重复发证和收费。  (三)在台、港、澳或境外出生的新生儿可以凭出生地签署的出生证明文件到境内常驻地妇幼保健机构确认登记后,办理户籍登记。  (四)为加

6、强对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单位的管理与监督,自XX年起,《出生医学证明》由两联增加为三联,增加的一联由接生单位存根。  四、关于无效《出生医学证明》  (一)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  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楚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5、《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引致的。  (二)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  因签发

7、单位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而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无效《出生医学证明》自换发日起作废,由签发单位存档保留并做好登记。  篇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为规范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首次签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

8、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必须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专业人员,由分别业务院长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购、管理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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