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拥军优属条例

重庆市拥军优属条例

ID:45691777

大小:71.82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11-16

重庆市拥军优属条例_第1页
重庆市拥军优属条例_第2页
重庆市拥军优属条例_第3页
重庆市拥军优属条例_第4页
重庆市拥军优属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重庆市拥军优属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重庆市拥军优属条例    支持国防建设必须坚持拥军优属的工作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关于“重庆市拥军优属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作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的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

2、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以下简称双拥)机构和制度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把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经常化、栏目化不断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推动拥军优属深入持久地开展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部门、社会各界应大力支持、配合军队(含武装警察部队下同)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教学科研、国防施工、营建生产等各项任务军队建设需使用国有土地或征用农村集体用地当地人民政府应依法优先办理军队需要的粮、油、水、电、气、煤等应当优先、优质、优价保障    第五条军队在执行军事演习、野营拉练、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时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应全力支持热情接待和慰问为军队官兵提供住房和

3、生活保障每逢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地方领导应到军队走访慰问征求意见帮助军队排忧解难    第六条驻军发展农副业生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自觉维护军队营区安全在建设开发或施工中涉及军事设施和军地产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在确保军事设施不受损坏的前提下通过正常渠道协商解决军地之间、军民之间发生的纠纷和矛盾军地主要领导应亲自出面及时协调妥善处理    第八条凡市内收费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和各类停车场(站)军车均通行和停放    第九条革命伤残军人(含武警官兵下同)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客车

4、及城区非月票线路公共汽车凭本人《革命伤残军人证》减收票价50%乘飞机减收票价20%;乘坐公交月票线路公共电(汽)车并享受残疾人的其他各种优惠政策和照顾    现役军人、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持有效证件在市内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免收门票上公共厕所    第十条市内各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对军人优先售票有条件的设立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售票窗口和候车(船、机)室保证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及军队离退休干部优先上车、登船、乘机    第十一条现役军官(含文职干部)、志愿兵的配偶在地方分配住房时其配偶属在职职工的应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双职工待遇对待

5、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或购买住房;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列入安居工程规划作为城镇住房特困户优先解决;义务兵计算为家庭分房人口    第十二条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向军队摊派费用不得随意向军队分配与双拥无关的任务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对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应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对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不得拒绝接收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和其他社会单位在招收、录(聘)用工作人员时对转业专业军士、退伍军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外其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接收安

6、置工作认真落实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对提高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及干休所管理人员待遇需地方财政划拨的经费应当及时划拨到位    第十六条经军队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含文职干部)和志愿兵家属及转业干部的随迁家属公安、粮食等部门应及时办理户口、粮食关系等手续人事、劳动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帮助其尽快就业对没有固定工作的随军家属和随调家属劳动、人事部门应积极给予安置有关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第十七条对夫妻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家属所在单位应在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军官(含文职干部)、志愿兵家属按规定到军队探亲所在单位应予准假探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按规定报

7、销往返途中的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企业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时对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应给予照顾企业减员时应优先保留优抚对象在岗对下岗的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再就业    第十九条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学校不得附加条件和收取额外费用确需跨学区读书的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应予接纳不得额外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在征兵、招工、招干时对革命烈士子女和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烈士、牺牲和病故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子女报考中等以上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烈士子女

8、在中等以上学校读书的应免收各项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学生贷款    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