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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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全文    劳动法对于病假工资是规定的呢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劳动法病假工资的规定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

2、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

3、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

4、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注: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拓展阅读: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

5、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经研究现对贯彻《医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

6、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劳动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更多相关热门文章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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