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登记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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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登记制度范文    物权登记制度    物权法中应当确立物权登记制度已成为中国理论界和立法者的共识较之于不动产物权登记与船舶、航空器物权登记物权登记尤其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可谓物权法草案的一项创新将机动车物权登记纳入物权法体系一方面是对既有的物权公示制度的充实与发展另一方面也可能对传统物权理论与现行法律制度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    物权登记    1896年德国研制成功第一辆内燃机动车标志着汽车时代的来临进入20世纪以后汽车及其他机动车得到了广泛的运用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为加强对机动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各国逐步建立起机动车登记制度不过

2、此种登记更多的只是有关机关对机动车及道路交通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措施是否办理登记与机动车物权变动之间并无必然关联    中国业已建立起一整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导的机动车登记体系<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文件对机动车登记制度及其具体操作规程进行了相应的规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条之规定中国现行的机动车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五种类型其中除了抵押登记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之外其他四种类型的登记均不属于物权登记不是机动车物权设立、转移、变更或消灭的生效要件或对抗要件具体而言    

3、可作如下分析:(1)注册登记是机动车所有人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时所办理的登记不办理注册登记该机动车就不得上路行使但不至于影响到权利人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2)变更登记是机动车的车身颜色、发动机、车身、车架、所有人的住所等发生变更后所进行的登记变更登记主要是针对机动车物理形态变化所作的记载与机动车物权变动之间没有直接联系(3)转移登记是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后所办理的登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只是在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之后当事人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该登记仅仅是对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事实在事后所进行的一个记载或备案并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

4、的生效要件或对抗要件(4)注销登记主要是指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时所办理的登记机动车一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时车主即应将车辆送至拆解厂拆解拆解厂将车辆拆解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倘若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可见注销登记不过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并不必然导致机动车物权的消灭    登记与非登记    机动车的种类五花八门用途也千差万别是否所有机动车均应一律以登记作为物权公示方法看来不能一概而论其一机动车通常都要上路行驶从事运输工作但也不尽然例如在新车买卖过程中汽

5、车经销商从汽车生产厂家购买汽车再将汽车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此时汽车仅仅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而出现尚未投入道路运输又比如许多农村的手扶拖拉机只是在田间地头从事运输和耕作基本上不会在公众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对尚未投入或根本不会投入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来说一般不会也无须到机动车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明确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言下之意如果机动车不上道路行驶也就不必办理登记这些无须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与道路交通安全无关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交通工具故应当与一般动产作相同的处理以交付而不是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况且未办

6、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要进行物权登记既不符合交易常理在技术上也难以实现例如汽车生产厂家要出售汽车给经销商不可能先将汽车登记为汽车生产厂家自己所有再办理转移登记将汽车过户给经销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汽车生产厂家将汽车交付给经销商即可完成汽车所有权的转移    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也有若干立法例可资参照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683条规定:“当以下财产为标的时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其他公示方式的情况下下列条款规定的文件应当以登记的方式公示:(1)在海商法典规定的登记簿中注册的轮船和驳船;(2)在海商法典规定的登记簿中注册的航空器;(3)在机动车登记簿中注册

7、的机动车”运用反向解释规则该条文可以理解为未在机动车登记簿中注册的机动车不必以登记作为物权公示方法    其二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它所包含的范围十分广泛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等均属于机动车    考虑到机动车价值比较大且牵涉到公共安全故在交易上应相当慎重以登记作为其所有权、抵押权的公示方法较为稳妥    在梁慧星先生、王利明先生分别组织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中均只规定了汽车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其他类型的机动车则被排除在外这种做法似乎失之片面有进一步斟酌的余地相比较而言物

8、权法草案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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