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证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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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证制度范文    一、公证处的设置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设立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中可设立公证处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公证处设主任、副主任由公证人担任公证人的条件与法官、检察官的条件等同    二、公证业务范围    公证处的业务主要包括:    1、证明民事法律行为;    如证明合同、委托、遗嘱、赠与、财产分割、收养子女等    2、证明有民事法律意义的事实;    如证明出生、死亡、结婚、离婚、亲属关系、身份、学历、经历等    3、证明有民事法律意义的

2、文书;    如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    4、证明债权文书的执行力;    如各种还款(物)协议追偿债款的借贷契约等的执行力    5、辅助性业务    如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等    实践中的公证业务还包括办理提存开奖等公证    三、公证的效力    公证书一般具有以下四种效力:    1、证据效力    又称证据能力指它在法律上的证明资格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

3、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执行效力    公证书的执行效力是指它的强制执行力目前仅限于认为无异议的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并非所有文书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法律效力    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是指某些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后才成立生效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才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收养子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等行为    4、域外效力    即公证书在域外使用时

4、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这是公证书本身所固有的法律上的效力和作用在域外的延伸按照国际惯例中国公民或法人发往域外使用的文书经公证机关证明后还须经外交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认证才能在国外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取得使用国的承认    四、公证程序    根据司法部年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关和公证当事人实施公证行为时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和受理    除遗嘱和收养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必须由自己申办外公民或法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公

5、证处提出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申请公证时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公证应提交有关材料如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需要公证的文书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产权证明或其他材料公证处应对当事人的申请初步做出办理决定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2、审查    是公证工作的重要一环公证处重点审查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合法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等内容    3、出证 

6、   即对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公证由公证人出具公证证明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公证书编号;(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三)公证证词;(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五)出证日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4、期限、终止与拒绝公证    公证处应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公证事项应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7、六个月延期的原因应告知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证处无法工作期间不计入上述工作期限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公证:(一)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二)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三)因当事人死亡(法人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    对不、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绝公证拒绝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对拒绝公证不服的申诉程序    5、特别程序    指办理某些特殊的公证事项所应遵循的程序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公证人须亲临现场

8、对其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合法的应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7日内做出公证书发给当事人该公证证明从宣读之日起生效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    6、申诉与复议    当事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作出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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