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的保全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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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的保全制度范文    一、保全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保全制度是指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制度    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原告起诉的目的往往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如交付合同项下的货物、支付拖欠的货款、返还物品或支付损害赔偿金等诉讼是需要时间的即使原告能够胜诉其间也要经历若干月甚至一年以上的时间在这期间被告为了逃避判决生效后面临的强制执行可

2、能会转移或隐匿争讼的标的物或财产也可能将其财产挥霍一空从而造成生效后的判决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判决书成为一张空头支票原告起诉目的空如何才能避免判决书成为“空头支票”呢?保全制度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设计的    二、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财产保全通常是在法院受理诉讼后作出的因此试行民事诉讼法只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作了规定但从起诉到受理还有7日的期间消息灵通的被告得知原告起诉后仍可能抢在法院受理前把财产转移或隐匿;被告甚至可能在预感到诉讼来临之前就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可见试行民诉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是有缺口的因此新民事诉法在制定时就增加了诉前保全的规定使

3、财产保全制度更加完备    (一)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指法院在受理诉讼后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民事诉讼法》第92条对此作了规定《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03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场或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采取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给付之诉具有给付财物的内容有判决生效后不能或难以给付之虞存在着保全的必要性而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判

4、决不具有给付内容不存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不能或难以执行的危险故不发生诉讼保全问题    2、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并不是所有的给付之诉案件都能够采取财产保全只有具备《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的法定原因即“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才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主要是指转移、转让、隐匿、毁损、挥霍财产的行为或将自己的资金抽走、将动产带出国外等以逃避义务为目的恶意行为所谓其他原因主要指由于客观原因或物的自然属性物的价值减少或丧失如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能变质腐烂等    3、一般应根据当事人申请而采取必要时法院也可以

5、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须具备的条件是:    1、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紧迫性即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里的情况紧急是指因利害关系人的另一方的恶意行为即将实施或正在实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因其他客观情况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危险迫在眉睫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

6、受到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的人诉前保全发生在起诉之前案件尚未进行诉讼程序法院不存在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所以只有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法院才能够采取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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