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制度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

ID:45689812

大小:111.11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11-16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_第1页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_第2页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_第3页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_第4页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_第5页
资源描述: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上海市居住证》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促进人才流动鼓励国内外人才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本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主管本市的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    市计委、市外办、市

2、劳动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办、市医保局、市房地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居住证》制度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居住证》制度)    对于在本市居住、工作的人员逐步实行《居住证》制度    第五条(《居住证》载明内容)    《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签发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证编号或者国籍(地区)等内容    第六条(《居住证》的有效期限)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可分为6个月、1年、3年和5年    第七条(《居住证》的功能)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市

3、居住、工作的证明;    第八条(发证机关)    《居住证》由公安部门颁发    第九条(《居住证》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居住证》申领的规定    第十条(申请的提出)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的国内外人员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居住证》申请表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4、(二)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在本市的住所证明;    (四)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或者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或者劳动合同    已经在本市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的相关证明    已经入境的境外申领人还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入境证明    第十二条(申请的审核)    市人事局应当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市人才开发指导目录和具体评价标准核定《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并出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    年度人才开

5、发指导目录由市人事局根据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十三条(《居住证》的办理)    申领人凭《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向公安部门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居住证》的工本费)    《居住证》的工本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第四章相关管理    第十五条(境外人员的就业许可)    已加入外国籍或者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持有《居住证》的可以免办其他就业许可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外国籍人员在国内就业以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在内地就业另有规定

6、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换证)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申领新的《居住证》的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15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市人事局和原发证的公安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居住证》的挂失和补办)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市人事局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五章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创办企业)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第二十条(科技活动)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

7、技奖励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聘用)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经本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资格评定、考试、登记)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登记    第二十三条(子女就读)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其《居住证》的有效期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可以申请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本款要求的《居住证》的有效期年限由市人事局会同市教

8、育行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