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帐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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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帐款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问题帐款”争取时效维护本公司与营业人员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题帐款”系指本公司营业人员于销货过程中所发生被骗、被倒帐、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况的案件    第三条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帐款自发票开立的日起逾两个月尚未收回亦未按公司规定办理销货退回者视同“问题帐款”但情况特殊经呈报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条“问题帐款”发生后该单位应于二日内据实填妥“问题帐款报告书”(如表5.1)并检附有关证据、资料等依序呈请单位主管查证并签注意见后转请法务室协助处理    第五条前条报告书上的

2、基本资料栏由单位会计员填写经过情况、处理意见及附件明细等栏由营业人员填写    第六条法务室应于收到报告书后二日内与经办人及单位主管会商了解情况后拟订处理办法呈请总经理批示并即协助经办人处理    第七条经指示后的报告书法务室应即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如为尚未开立发票的“问题帐款”则应另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经办人填写报告书应注意:    (一)务必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    (二)发生原因栏如勾填“其他”时应在括弧内简略注明原因    (三)经过情况栏应从与客户接洽时依时间的先后逐一载明至填报日期止的所有经过情况本栏空白若不敷填写可另加粘白纸填写    

3、(四)处理意见栏乃供经办人自己拟具赔偿意见之用如有需公司协助者亦请在本栏内填明    第九条报告书未依前条规定填写者法务室得退回经办人请其于收到原报告书二天内重新填写提出    第十条“问题帐款”发生后经办人未依规定期限提出报告书请求协助处理者法务室得不予受理逾15天仍未提出者该“问题帐款”应由经办人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会计员未主动填写报告书的基本资料或单位主管疏于督促经办人于规定期限内填妥并提出报告书致经办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时该单位主管或会计员应连带受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问题帐款”处理期间经办人及其单位主管应与法务室充分合作必要时法务室得借阅有关单位的

4、帐册、资料并得请求有关单位主管或人员配合查证该单位主管或人员不得拒绝或借故推拖    第十三条法务室协助营业单位处理的“问题帐款”自该“问题帐款”发生的日起40天内尚未能处理完毕除情况特殊经报请总经理核准延期赔偿者外财务部应依第十四条的规定签拟经办人应赔偿的金额及偿付方式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十四条各员销售时应负责收回全部货款遇倒帐或收回票据未能如期兑现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50%(所售对象为私人时经办人员应负赔偿售价或损失的100%)但收回的票据若非统一发票抬头客户正式背书因而未能如期兑现或交货尚未收回货款而不按公司规定作业手续不全者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

5、损失80%产品遗失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底价100%(以上所称的售价如高于底价时以底价计算)上述赔偿应于发生后即行签报若经办人于事后追回产品或货款时应悉数缴回公司再由公司就其原先赔偿的金额依比例发还    第十五条本办法各条文中所称“问题帐款发生之日”如为票据未能兑现系指第一次收回票据的到期日如为被骗则为被骗的当日此外的原因则为该笔交易发票开立之日起算第60天    第十六条经核定由经办人先行赔偿的“问题帐款”法务室仍应寻求一切可能的途径继续处理若事后追回产品或货款时应通知财务部于追回之日起4天内依比率一次退还原经办人    第十七条法务室对“问题帐款”的受理以报告书的收受

6、为依据如情况紧急时得由经办人先以口头提请法务室处理但经办人应于次日补具报告书    第十八条经办人未据实填写报告书以致妨碍“问题帐款”的处理者除应负全额赔偿责任外法务室并得视情节轻重签请惩处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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