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配建人防工程的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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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配建人防工程的三个问题————————————————————————————————作者:————————————————————————————————日期:2商品房配建人防工程的三个问题颜雪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个问题,商品房是否应当配建人防工程;第二个问题,建设单位是否负有配建人防工程的法定义务;第三个问题,配建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归谁。一、商品房不应当配建人防工程文革时期,在“时刻准备打仗”思想的支配下,我国曾经历过“深挖洞,广积粮”的岁月。那种全民战备、挖防空洞的作法,今天来看完全是劳民伤财。进入大规模现代化建设时期,仍

2、然在商品房中配建人防工程,这是“深挖洞”思维的延续,需要重新加以反思。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采取和平崛起的战略,对国际形势也作出了不会发生大的战争的战略估计,军队大规模裁员,国防预算也大大减少。在这个背景下,民用建筑中大量配建人防设施,是对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带人防的地下车库,比不带人防的地下车库造价高25%左右。即使是居安思危,和平不忘战备,也不能脱离现代战争的特点:现代战争已经发展到以精确打击为主要手段,不再以民用建筑为狂轰滥炸的目标。而如果在民用建筑中,配建战时用于军事目的的人防工程,比如指挥中心或者通信枢纽,反而会将民用建筑置于危险境

3、地,不符合现代战争伦理。因此,在民用建筑中配建人防工程,不符合与时俱进的要求。二、即使按现行法律,商品房配建人防工程也不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这里是说“鼓励、支持”,显然不是强制性要求,不是法定的义务。但在实务中,政府在作出商品房规划许可时,配建人防工程都成了强制性要求。北京规定,高层建筑必须结建人防工程,否则要按应建人防面积,每平方米交纳1640元的“人防异地建设费”。苏州规定,地面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要同

4、时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这些地方规定,所依据的大概是《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即“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但对此有两个问题值得讨论:第一,这个法条并没有以“必须”或者“应当”来表述。对照本法的前身——1984年制定的《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八条,当时的规定是“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民用建筑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法》有意删掉了“必须”二字,应当理解为,不再以此作为法律的强制性要求。结合《人民防空法》总则第五条“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人防

5、建设的原则,对《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合乎逻辑的解释,应当是可选择的权利,也就是“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修建人防设施”。severalgroupnumber,thenwithb±a,=c,cisismethylbtwoverticalboxbetweenofaccuratesize.Per-2~3measurement,suchasproceedsofcvaluesareequalandequaltothedesignvalue,thentheverticalinstallationaccurate.Forexamplea,b,andcvalu

6、eswhileonhorizontalverticalerrorsformeasurement,Generalinironanglecodebitatmeasurementlevelpointsgriderrors,specificmethodisfrombaselinetomethylverticalboxcenterlinedistancefora,,tobverticalboxdistanceforb,listcanmeasured第二,《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所说的“国家有关规定”,不是《立法法》的概念,它究竟是指哪一位阶的行政管

7、理规范?通常的理解,应当是国务院以及所属的行政主管部门所作出的规定。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能算“国家有关规定”。而即使是国务院或者国家部委和行政命令,也不能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涉及重大财产权利的归属,涉及到行政许可与处罚,红头文件没有权力作出规定。从实践角度看,假如某建设单位拒绝按照红头文件的要求配建人防,规划部门不予以办理规划许可证,为此发生了行政诉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判断规划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只能以法律和法规为依据,参照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的规章,完全排除红头文件的效力。所以,不符

8、合《人民防空法》原则的红头文件,其本身的合法性都会发生问题。结论,在民用建筑中强制配建人防,没有法律依据,甚至是违反法律的。三、人防工程的权属也应适用物权法的原则。所有权作为最重要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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