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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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评价继续教育安全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 矿山部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

2、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3、(国务院446号令)本条规定明确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二是,要加强对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监督检查;三是,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过加大政府的责任,使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够对煤矿生产从严监管,从而保证企业自身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能够落到实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本条将检查和依法查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职权同时赋予了县

4、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本条所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是指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的十五项情形本条还对两个执法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情形,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

5、)国家对煤矿开展生产设定了四项主要的行政许可,分别是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同时,对煤矿矿长规定了两项任职资格,即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根据本条规定,未取得上述六个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煤矿不得进行生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高这一生产领域的安全准入门槛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六条 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

6、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发放证照后,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颁发相关证照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犯有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的同时,很有可能还犯有受贿罪。如果出现这种情形

7、,应当本着从严、从重的原则,数罪并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七条 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

8、446号令)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内发现非法煤矿而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其他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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