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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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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蕉城区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6﹞88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闽财农﹝2018﹞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重点支持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以及森林景观利用等项目的补助资金。第三条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以林下经济项目建设为裁体,鼓励林农,充分体现“不砍树,也致富”要求。在选择项目时,应当坚持生态优先、
2、因地制宜、政策扶持和机制创新的原则,发挥优势,扶持特色产业,逐步形成“一乡(镇)一业、一村一品”的发展格局。第四条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从事林药、林菌、林菜、林蜂、林蛙等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森林景观利用等项目的林农、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公司+基地+农户”等为林农提供服务,带动林农“不砍树,也致富”的林下经济经营主体,以促进林业增效、林农增收。原则上不补助给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采育场)。鼓励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专业合作社和“公司+基地+农户”等经营主体发展林下经济,对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的经营主体优先扶持。第五条林下经济专项资金主要用途如下: (一)生产
3、支出。含种苗培育或采购、肥料采购、生产设备购置及向林农租赁林木林地等支出。 (二)基础设施建设。含道路、水利、电力等支出。 (三)产品销售网络建设与技术培训支出。 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等支出。第六条实行林下经济项目储备制,每年在十二月底前,按政府门户网站通知要求,由各经营主体向区林业局申报林下经济发展项目,区林业局组织相关人员审核确认登记入库,并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每年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区林业局会同财政局从库中调取项目,择优组织实施。第七条项目申报条件及补助类别和标准1.林下种植:种植铁皮石斛,面积达1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3500元(1200从/亩,每从6株以上);种植
4、金线莲,面积达5亩以上的,每亩补助9000元(80000株/亩以上);种植黄精,面积达1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0元(800株/亩以上);种植重楼,面积达1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500元(1500株/亩以上);种植黄花远志,面积达2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000元(600株/亩以上);种植三叶青,面积达1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800元(1500株/亩以上);种植茯苓,面积达2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000元(60兜/亩以上,每兜接种7瓶菌种);种植灵芝,面积达5亩以上的,每亩补助6000元(500筒/亩以上);种植黄花菜,面积达2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500元(3000株/亩以上)。1.林下养
5、殖:林下养殖林蜂达到100箱(每箱至少要达5片),每箱补助200元;林下养殖棘胸蛙达3000只以上的,每只补助7元。2.林下采集:阔叶林下人工促进采集红菇,面积达2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50元(人工促进:含劈灌、劈草、修枝、清杂等;开设采集作业道:0.8-1米宽)。3.景观利用:利用森林景观资源面积达100亩,且新增总投资达50万元以上的。以上没有列举的补助项目申请补助资金所占比例应小于项目建设总投资的50%且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第八条项目申报程序:经营单位以项目申报文本的形式向区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区林业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的各项目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确定项目发展补助资金额度,
6、并对申报建设内容进行批复、公示。第九条项目自查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各实施项目单位先自查后30日内书面上报林业主管部门,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对年度实施项目组织检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第十条项目资金拨付: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区林业局申请项目资金拨付。第十一条省市级下达的补助项目严格按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执行。第十二条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区财政、林业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接受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7、本实施办法由区林业局会同区财政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蕉城区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宁区林综﹝2018﹞7号同时作废。宁德市蕉城区林业局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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