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法律程序的完善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法律程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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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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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法律程序的完善摘要自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方案之后,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数量大幅攀升,在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能够为解决环境问题开辟一条新的道路。然而由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立法中并没有法定地位,因此,立法者应当在主体资格界定、责权范围划分、调查取证权力、相互配合义务、跨区起诉程序等五个方面对现有立法加以完善,这样才能够使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更加规范。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环境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一直以来备受环境法学界

2、的关注,然而随着201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其中确定了13个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试点省份,于是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则并不仅仅限于学术讨论的范围,而是具体落到了实处。从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还有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主要需要立法者坚持“五个明确”:一、明确界定主体资格第8页共8页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13个省份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是我们必须看到,13个省份只占我国整体地区的38%,可以说大部分地区的检察机关是无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因

3、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并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因而我国大部分地区检察机关是无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这给学界留下的思考是非常多的,最为主要的就是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试点能否得到全面扩展的问题,《试点方案》的试行期限在方案中并没有具体说明,具体试行多长时间要看实践情况,而环境问题在我国近些年来已经成为社会广为关注的热点问题,若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试点不能在短期内得到扩展,必然

4、会影响对环境的保护。因此,立法需要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使所有的检察机关能够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二、明确划分责权范围第8页共8页从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案例来看,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职权范围由于规定得不清晰,而使得检察机关诉讼中束手束脚,很多情况下职权行使畏首畏尾,当然也存在检察机关过度形式职权的情况。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了《试点方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也相应出台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也给予了规定,但是规

5、定较为简单,一些具体事项并未涉及,尤其是检察机关的职权,法律并未给予详细规定,例如: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参与调解时的权限范围,哪些情况下可以调解,哪些情况下不能调解,也仅仅是原则化的规定,并没有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后,如果法院作出判决有错误,那么检察机关能否一法律监督者的身份提起抗诉程序,这些具体问题在《解释》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从程序法角度来看,现有的法律规范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职权范围界定得还不够清晰明确,因此,需要法律给与进一步的明确。立法在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进行规范之

6、时,对于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一般程序。检察机关参见庭审的程序需要法律给与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作为起诉人虽然是一般意义上的原告,但是检察机关毕竟是权力机关,因而在诉讼中不应当过度行使权力,应当遵循民事诉讼的一般性规则,而不应当有特殊待遇。二是特殊程序。所谓特殊程序就是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应当区别与其他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主要表现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以及参与调解的实际权限,这些都需要法律制度给与明确的规定,只有将这些特定的程序性权利规范清楚,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程

7、序才能够运行顺畅。第8页共8页三是监督程序。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后能否具有监督权,也需要法律制度给与明确,一般理论认为,自己不能监督自己,然而我们可以从刑事诉讼中找到借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判决之后,可以按照上诉程序抗诉,还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而后者行使的恰恰是监督权,只不过办案人员必须换为未参与过之前案件办理的人员。从这一点来看,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应当可以行使监督权,但是必须由以前未参与案件办理的人。因此,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后如何衔接抗诉程序也需要法律制度予以明确。三、明确调查取证权力第8页共

8、8页对于民事诉讼而言,最终的结果要依赖于证据的证实,尤其是环境诉讼,所要涉及的证据具备相当强的专业性,这种专业性需要较强的专业取证能力加以支持,在以往环境诉讼的胜诉率较低,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证据不充分或者不专业,并不能较好地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的逻辑关系,从而难以收到较好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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