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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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规划编制管理第一节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3、《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4、《武汉市都市发展区分区规划》(2007-2020);5、《武汉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草案);6、《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和细则)审查工作细则(试行)》(武规发〔2008〕112号);7、《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程》(试行稿);8、市规划局《贯彻和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围绕两型社会建设完善城市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第二节规划编制内容和审批(审查)主体市规

2、划局围绕建立科学完整的城乡规划体系总目标,加强和改进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城市设计等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报批、审批工作。一、规划编制内容1、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中心城区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等专项规划。2、市规划局会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国家级开发区总体规划。远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区域范围内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和位于武汉都市发展区内的建制镇(街)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等专项规划。3、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会同市规划局按相关规定开

3、展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二、规划审批(审查)的主体1、武汉城市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2、分区规划、都市发展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等专项规划、都市发展区外的区人民政府所在镇(街)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3、都市发展区外的其他镇(街)总体规划和都市发展区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等专项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市规划局备案。4、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报建设部审批。第三节各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一、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1、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4、具体工作由市规划局承担。2、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近期建设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批准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按照程序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3、国家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由市规划局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专家咨询、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和开发区相关部门意见,经武汉市规委会审议,由市规划局和开发区管委会共同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区人民

5、政府组织编制,经所在区规划局会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专家咨询,征求区级相关部门意见和市规划局意见后,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4、市规划局未设立派出机构的区的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和位于武汉都市发展区内的建制镇(街)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市规划局会同区人民政府共同组织专家咨询,征求市、区有关部门意见,经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区人民政府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街)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所在区规划局组织专家咨询,征求当地

6、有关部门意见,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处理后,由镇政府报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5、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并组织专家咨询,征求市、区有关部门意见,经武汉市规委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1、报审资料:依据国家、省市城乡规划编制规程,拟申报审查、审批的规划方案应包括正式规划成果三份及电子文件一份外,还必须提交以下附件:(1)市规划局或开发区管委会、远城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控规编制委托书或任务单;(2)专家咨询论证会会议纪要。(3)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后,取得的书面反馈意见回函,以及针对

7、反馈意见的处理结果。2、预审及初审:规划方案在提交市局正式审查会议前,应经过市规划局规划编研专班预审、所在地规划分局或区规划局以及局内相关处室同步进行的初审。规划分局或区规划局、各相关处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的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局规划编制处。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方案。3、修改完善:规划编制处组织编制单位对分局或区规划局以及局内各相关处室初审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在20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成。由编研专班对修改方案进行复核。对未能按期完成修改的,中止该方案的审批。4、会议审查:经过预审、初审或复核合格的控规方案应经过局专题审查会或技委会审查,局专题审查会

8、成员以技委会成员为主,邀请控规编制单元所在地的规划分局或区规划局的负责人参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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