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5564391
大小:271.09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11-14
《AKUMI贴吧JUMI经验探等级教程索调解工作规律百度百度百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探索调解工作规律促进调解工作科学发展一、宛城区法院调解工作的主耍做法。(一)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1、提高认识,重视调解。我们充分认识到调解具有以下优势:(1)调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利益的多元化,发生的纠纷无论从数量还是从复杂程度而言都非昔日可比,单纯的判决解决纠纷方式有时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厉,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因不满法院判决而引发的信访呈现不断扩张之势,一些判决非但没有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反而引起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使法院工作陷入负重和被动。(2)调解是法律和现实有机结合,提高法律认同度的的需要。在基层人民法院,人力、物力
2、、财力有限,案件多而庞朵,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尤其是在商事审判领域,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晩,缺乏规范,一些地方性的交易习惯在商事交往中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而这些可能和法律规定不一致,在法律和现实不--致的情况下,运用法律精神來进行调解,摆脱判决可能带来的困境。⑶调解是“案结事了”的需要。调解冇利于缓和矛盾,促进“案结事了”,尤其是在商事审判屮,双方是一种合作关系,如果单纯运用刚性的判决来解决,不可避免地存在孑盾激化,给当事人尤其是对一些企业的经营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从而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降低当事人对法律的认同度,滋生新的矛厉和不安定因素。而调解能够以“柔
3、性”弥补法律过于“刚性”的不足,把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能够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因此,宛城区法院口2008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以来,通过集中学习上级精神,采取在绩效考核中设置调解率指标,评选“调解能手”,开展调解工作调研,总结推广调解经验等措施,向大家传达“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的精神及在工作实践中落实这一工作原则对推动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所具有的重要意义。通过两年多的持续不断的学习、教育、宣传、应用,调解的观念已经深入广大法官的内心,争取调解结案也早已转化为广大法官的自觉行动。2.开展调解技能培训,调解能力显著
4、提高。调解是一项综合性工作,要求审判人员既要有职业尊荣感和工作责任心,还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社会知识;既要有娴熟的司法审查能力,还要具备高超的沟通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为使广大法官能够胜任调解工作,并取得实效,宛城区法院把调解技能的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來抓,邀请调撤率高、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为广大办案人员传授调解的技能,使大家在调解吋对言辞的表述、语调的控制、当事人心态的把握、调解策略的运用等均有了明确的认识,调解能力得到了显著提高,涌现出了叶俊凡、李永勤、王鹏飞等一大批调解能手。3.创新调解形式,促进调解工作多样化。时代在变迁,社会在变化,调解
5、工作也必须与吋俱进才能够结出硕果,多结硕果。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除了以往惯用的庭前调解、庭小调解、庭后调解的全程调解和承办人、庭长、院长依次参与的“阶梯调解”夕卜,宛城区法院结合口身工作实际和案件的实际需要,总结出了具有宛城特色的“调解七法”,即以理讲案法、批评教育法、案例引导法、排除矛盾法、亲情感化法、延伸调解法、以诚感化法,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利用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矛盾化解。同时,宛城区法院又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大胆创新调解形式,推动矛盾化解,如为了不增加当事人的负担,采用电话调解、手机短信调解等,例如王鹏飞法官用电话调解了远在天津的某石油装备制造有限
6、公词诉南阳某机械制造有限公词同大港油IU集团中成机械制造有限公词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案;周丹法官用28条越洋短信调解了历经一审、二审、重审的原告吕新惠诉被告张耀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张治菊法官判后调解了焦谋等诉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等典型案例,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4.争取各界支持,推动“大调解”工作格局建立。“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做人做事需要众人齐心才能够其力断金,调解工作同样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才能够走得更远、效杲更好。在司法实践中,宛城区法院结合工作实际积极争取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及乡村
7、名流、社会贤达、宗教人士等人员参与调解,初步形成了网络健全、保障有力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并收到了理想效果,如2011年通过邀请宗教人士和村组干部参与,成功调解了涉及回族同胞的马某兄弟保管合同案等重人疑难案件,冇力地推动了社会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二)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要坚持“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1、“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院调解的基木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口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是我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