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排体系建设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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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考核背景情况介绍环境保护部监测司二〇一三年七月考核工作的新要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一、考核工作的新要求考核工作新要求几个重要文件《“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指标计算方法及核查细则》考核工作新要求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2、(国办发[2013]4号)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三)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未达到相关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7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80%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95%)。考核工作新要求环保部、统计局、发改委、监察部文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发[2013]14号)第三条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第五条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监督性监测…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当公布自行监测结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监督性监测结果。二、国家重点监控

3、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监测办法主要内容一、总体情况本办法共16条,包括编制依据、适用范围、排污单位单位自行监测、自动监测设备安装、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等内容。范围涵盖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机动车尾气及畜禽养殖。监测办法主要内容二、具体内容第一条(编制依据)为了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验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成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令第36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国务

4、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监测办法主要内容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以下简称“减排监测”),是指对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主要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状况和浓度水平开展监测,并进行计算、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为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开展的污染源监测和为验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成效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减排监测采用自动监测与手工监测相结合的方式。本办法适用于对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

5、处理厂等排污单位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机动车的监测(检测)管理。监测办法主要内容第三条(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结合行业特点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需要,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开展自行监测和监控,保存原始监测和监控记录,建立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处理处置量、排放量等台账。自行监测采用手工监测的,每日至少开展一次;采用自动监测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排污单位不具备开展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检测

6、)机构进行监测。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符合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废气、废水污染物排放口,保证监测人员操作安全。市(地)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监测办法主要内容第四条(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要求)纳入《2012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或完善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尤其要加快安装氨氮和氮氧化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应当逐级传输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尚未安装自动

7、监测设备的,或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但未配置氨氮、氮氧化物自动监测仪器的,应当在2013年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对于生产状况不稳定,生产负荷低于50%的,可以提出适当延期的申请。已经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应当建立和完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设因设备质量原因导致数据有效性审核未通过的,应当更换自动监测设备,并重新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备运行正常。。其他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要求,按照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监测办法主要内容第五条(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监督排

8、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污染物排放状况、自动监测设备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应当开展监督性监测。监督性监测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能力不足时,由市(地)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或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排污单位应当根据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需要提供相关工作资料和必要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挠、拖延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开展。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其中,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装机总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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